神州信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12)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净资产(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未超过神州信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神码软件持有上市公司42.44% 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神州控股间接持有神码软件100%股权。神州控股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神州控股无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神码软件持有上市公司41.40% 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神州控股间接持有神码软件100%股权,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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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州信息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5月 24日,神州信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2、神州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5月24日,神州控股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神州信息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3、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5月 23日,博飞信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意博飞信投资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11.68%股份 (11,950,791 股)转让给神州信息,并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2)2016 年5月 23日,明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明通投资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3.49%股份 (3,570,000 股)转让给神州信息,并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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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 年5月 23日,凯腾瑞杰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凯腾瑞杰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4.17% (4,270,400 股)股份转让给神州信息,并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4)2016 年5月 23日,瑞经达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瑞经达将其持有的华苏科技5.25%股份(5,372,000股) 转让给神州信息,并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神州信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2016年5月24 日,神州信息就购买华苏科技 96.03%股份事宜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与补偿义务方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经审阅上述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受让方取得对价安排、本次交易中的发行、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过渡期间、 本次交易的完成、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人员与劳动关系安排、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锁定期、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就利润补偿期间、保证责任及盈利预测与承诺、利润差额的确定、利润补偿方式及数额、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程序、奖励对价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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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
(一)华苏科技的历史沿革
1、2003年4月,华苏有限设立
2003年 3月,姚远、吴冬华与胡旭签署《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华苏有限,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 万元,其中胡旭以货币出资27.5 万元,吴冬华以货币出资18万元,姚远以货币出资 4.5万元。
2003年4月4日,南京市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8067)名称预核 [2003]第04040076 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4月11 日,江苏石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石会验字[2003]351 号),经审验,截至2003 年4月9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前述出资。
2003年4月15 日,公司取得高淳县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52001499)。
华苏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胡 旭 27.50 55.00
2 吴冬华 18.00 36.00
3 姚 远 4.50 9.00
合计 50.00 100.00
2、2005年3月,股权转让
2005年2月22 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胡旭将其持有的华苏有限27.5 万元的出资额以2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艳云,同意姚远将持有的华苏有限4.5 万元出资额以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艳云。
2005年2月22 日,程艳云与胡旭、姚远分别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5年3月2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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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32.00 64.00
2 吴冬华 18.00 36.00
合计 50.00 100.00
3、2005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5年4月20 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15万元,新增的 165万元注册资本由程艳云以货币认缴96万元,吴冬华以货币认缴69万元。
2005年4月20 日,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金会验字[2005]第17 号),经审验,截至2005 年4月20 日,公司已收到程艳云、吴冬华缴纳的前述出资。
2005年4月29 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128.00 59.53
2 吴冬华 87.00 40.47
合计 215.00 100.00
4、2006 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6年3月28 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15万元,新增的300 万元注册资本由程艳云以货币认缴200 万元,吴冬华以货币认缴100 万元。
2006年 4月 5日,南京德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宁德验资[2005]第H-057 号),经审验,截至2006 年4月5日,公司已收到程艳云、吴冬华缴纳的前述出资。
2006年4月11 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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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328.00 63.69
2 吴冬华 187.00 36.31
合计 515.00 100.00
5、2007 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8月1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的485 万元注册资本由程艳云以货币认缴285 万元,刘宏以货币认缴100万元,潘志兴以货币认缴 100万元。
2007年 8月 8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天宁验(2007)第3-P030 号),经审验,截至2007 年8月8日,公司已收到程艳云、刘宏、潘志兴缴纳的前述出资。
2007年8月9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613.00 61.30
2 吴冬华 187.00 18.70
3 刘宏 100.00 10.00
4 潘志兴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
6、2010年8月,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7月20 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潘志兴将其持有的华苏有限100 万元出资额以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秀兰。
2010年7月20 日,潘志兴与吴秀兰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8月6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200万元,新增的1,200 万元注册资本由程艳云以货币认缴 600万元,吴冬华以货币认缴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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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9 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公N(2010)B0506 号),经审验,截至2010 年8月18 日,公司已收到程艳云、吴冬华缴纳的前述出资。
2010年8月20 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1,213.00 55.13
2 吴冬华 787.00 35.77
3 刘宏 100.00 4.55
4 吴秀兰 100.00 4.55
合计 2,200.00 100.00
7、2011年10月,股权转让
2011年 10月 28日,华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刘宏将其持有的华苏有限100 万元出资额(即4.545% 的股权)以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冬华。
2011年10月28 日,刘宏与吴冬华签署了相应的 《股权转让协议》。
2011年11月2日,高淳县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苏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艳云 1,213.00 55.14
2 吴冬华 887.00 40.32
3 吴秀兰 100.00 4.55
合计 2,200.00 100.00
8、2012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