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连:村民自治...中国农村研究网
【摘 要】肇始于上世纪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存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已经深深嵌入到乡村社会之中。不过,从村民自治的产生来看,它是自生于乡村社会土壤,在上升为国家制度后推行全国,逐步脱离了原有的乡村社会。当村民自治以统一的制度形式遭遇多样的乡土社会时,全国各地为推进村民自治进行了地方性探索与机制性创新。显然,这些探索和创新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植根于乡土社会的自治文化,并将绵延的文化与现代的制度耦合于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逐步将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治理结构之中,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奠定文化基础。
【关键词】自治文化;文化相连;村民自治
一、自治文化:村民自治中不容忽视的研究路径
文化是一个复杂概念。汉语中的“文化”一词最早见于《周易贲卦》,彖曰:贲,……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现代汉语词典》将“文化”定义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学术界比较有影响的是爱德华泰勒的界定,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所获得的各种能力和习惯”。[1]由此可见,文化无处不在,它渗透到包括政治生活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然而,相比于国家政治而言,村民自治更多地带有基层社会的特质,与社会文化有着天然的联系。
文化内嵌于村民自治之中。文化对于村民自治的价值必须从对村民自治的定义出发,在《辞海》中,“自治就是自己治理自己”[3],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自治。与之相比,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主要是地方自治,一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自治界定为“实行自我管理的国家,或国家内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和主动性机构;在政治思想领域,这一术语现在常常用来指个人自由的一个方面”。[4]戴维赫尔德的定义进一步扩展了自治的内涵,“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5]正是立足于赫尔德对自治精神的强调,赵秀玲将村民能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作为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6]戴玉琴在具体论述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基础时,认为自治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理念和精神。[7]因此,需要从文化角度重新认识村民自治的内涵,并为村民自治寻找文化的根基。
文化论证自治的合理性。村民自治是草根民主的创新实践,能否在乡村社会扎根则取决于文化。这是因为“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合乎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8]。这些习惯和感情是新制度得以运行的文化基础,对于村民自治来说,只有村民从观念和态度上理解和接受自治的理念,认可和赞同自治的行为,才能够为自治提供合理性资源。“一个稳定的、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政治的结构:它依赖于人们对政治秩序的取向——依赖于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9]尤其是在农村治理转型时期,从人民公社体制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如何顺利地实现由“他治”到“自治”的过渡关系着整个治理体系的成败。显然,文化在其中起到了黏合的作用,传统文化资源中的自治因素被再一次唤醒,加入到新的制度设计中,从而保证新旧制度之间的合理过渡。
文化塑造农民的自治人格。一切自治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人,文化对于自治的影响更直接地体现在对人格的塑造上。“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行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0]基于此,在以往有关村民自治的讨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村民自治乃至基层民主对于人口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民而言是“奢侈品”。虽然农民用事实证明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自治素养对村民自治的制约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有效地推进村民自治,农民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自治素养,让农民能够积极地行使自治权利,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负责任地参与自治活动,同时在权利受损时能够采取权利救济,成为一个合格的自治主体。这些因素的获取都离不开自治文化的形成。
文化凝聚社会自治的共识。受制于传统文化的农民在面对国家制度文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观念的抵牾,功能合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文化与农民的习惯和风俗并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村民自治中一些制度设计不能够得到农民的遵守,更有可能以传统惯例来抵消制度的效用。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日益原子化,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行为选择等,增加了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达成自治共识的难度。村民自治不仅没有解决共同的问题,而且加剧农村社会的分歧,带来村民之间的派系斗争和内部分裂。村民自治面对着双面压力,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和现代文化的多元冲突。不过,文化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包容的另一面。在实际的村民自治中,农民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化解现实的难题,以实用主义为标准,打破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藩篱,将传统文化资源纳入到现代制度体系中,形成一种新的文化。在多元利益时代,农民通过回归传统文化和借用传统资源,以文化特有的韧性为自治提供新的渠道,尽力消弭利益的分歧,达成社会自治的共识。
二、绵延之维:寻找村民自治文化的历史渊源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来的条件下创造。[11]村民自治是农民自生自发的创造,离不开绵延的自治文化。如果将上世纪发端的村民自治向前追溯的话,会发现今天的村民自治多少有着历史的印记,并贯穿于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历程。
家族文化与乡绅治村。在传统中国,王权止于县政,官方行政控制一直没有以组织化的方式直接进入农村社会,它除了关注农村的赋税和治安外,农村其他的事务则基本由非官方的控制系统来承担。[12]非官方的控制系统就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家族系统。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微型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照家族制度组织起来。[13]在整体的官僚帝国之外,乡村自治依托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亲疏有别的差序格局为标准的家族共同体。以礼治为纽带,以纲常伦理为网络,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与国家系统相比,在乡土社会的民间的控制系统更为有效和更具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农村社会超长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