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连:村民自治...中国农村研究网(2)
然而,家族自治并不是全体乡民的自治,支配乡村社会的除了家族长老、部落头人和地方强人之外,主要是乡绅。[14]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乡绅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依靠土地、权势和声望的优势,乡绅成为农村社会的权力主体,既是国家在乡村的代表,又为乡民利益的代言,由此形成国家权力之下的自治地带。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5]与土地、权势相比,声望是乡绅治村的合法性来源,尤其是对宗族或村落共同利益的贡献。地方权威的建构需要与地方体内部利益关联的建构融为一体。[16]于是,许多乡里组织领袖就是从乡里百姓中选举出来的,因为在百姓中没有威望是很难管理乡里社会的。[17]这就为传统乡村自治留下了一些民意的空间。
集体文化与国家权力。进入近代中国后,随着民族国家建设的进程,国家权力日益深入和渗透到乡村社会,由于乡绅存在的经济社会土壤的改变,乡绅治村逐步被保甲制度所取代,然而改变乡村社会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反而出现了赢利型经纪人所带来的政权内卷化。直到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等政治运动才使得国家权力一竿子插到底。解放后的政权比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更垂直的深入社会基层。不管是通过党支部书记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18]
在基层政权建设中,传统的文化信仰和习俗,宗族组织和礼治被当作封建社会的遗毒遭到清算,并通过经济上的集体化与思想上的社会主义教育,树立集体主义的新文化。特别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缺乏相对独立的个人利益,集体主义成为支撑集体统一经营的支柱,同时也成为农村人口普遍的价值观念。[19]集体文化所倡导的集体本位和国家本位取代家庭和家族主义,一种强调个人奉献和集体责任的文化上升为当时的主流文化,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公私关系上以公为先等。这些集体文化深深烙印在生活其中的农民心中。同时,在大集体之下依然存在小集体,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生产队承担着农民生产活动的组织,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在许多地方,生产队就是以前的自然村落。公社基层组织生产队的区划结构与传统农民的居住结构在空间上相互吻合,农民在生产队里犹如在自然村里。[20]换言之,人民公社体制无形中强化了村落单元,成功接续了原本脆弱的村落共同体。这就是为什么在人民公社解体后,一些地区的农民仍然以队为单位组织公共事务和劳动互助,并自称为某队的村民。
在农村管理中,以阶级出身和政治表现为遴选标准的党员干部取代传统乡绅的领袖地位,在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运动后,党员干部也逐渐回归村庄社区本位。村庄社区领袖的政治意念逐步减少,而其所要求的道德和功能性经济性的要素越来越多。[21]与传统乡绅对声望的重视一样,公社化时代的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并不能离开村庄,而转向保护型角色。虽然国家权力下乡摧毁了乡绅治村的社会环境,将社会自治压缩到最小范围,甚至把农民私人生活公共化,但是自治文化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渗入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中,成为农村文化知识库的文化资源和新传统,并继续在村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2]
多元文化与村民自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自治创造了新的条件,如同集体化对传统自治的改造一般,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重新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经济上的自主为社会上的自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相对独立的个人利益刺激下,农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与前一时期因政治动员而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相比,这一阶段农民的参与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成为村民自治的动力。
对于村庄领袖而言,社会生活变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就成为村庄里人们所最为紧迫和关注的目标,能够以个人的能力或魅力为村庄中成员带来利益的人,便自然成为人们敬仰和遵从的核心。[23]当然,村庄领袖的权威不仅来自于村民对个人能力的推崇,而且建立在对村庄共同利益的建构和维护上,这些共同利益具体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集体经济。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获得承包经营权,而土地的所有权由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演变而来的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民小组)承接,形成行政村与自然村两个层次的共同利益。与行政村相比,自然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更具支配地位。这样,在村庄范围内,既有个人利益的激励,又有共同利益的内在诱导,村民自治应运而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文化激发了个人主义的倾向,改变了公社时期的集体主义文化取向,村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熟人社会的舆论引导和传统道德约束失效,农村公共性消解对自治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然而,市场化并不是一味地消解传统文化,用个人主义冲淡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在市场化比较充分的地区又出现了新的开端,如王颖在研究广东地区乡村社会再组织中提出的“新集体主义”,尊重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又如各地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所体现的合作文化。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平衡个人与公共利益,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这些都是自治文化的升华,为村民自治拓展了文化基础。
三、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地方探索
村民自治是农民的创造,脱胎于乡村社会,在上升为国家政策之后,成为比较统一的制度形态。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发展中也涌现出诸多的问题,统一的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并不能有效回应丰富的乡村社会现实,时常出现国家制度与农村惯例的打架现象,更有甚者产生村民自治制度的空转,村民自治进入“成长的烦恼”。与村民自治的诞生相似,在困境面前,村民自治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在实践中为自己开拓了新的道路。村民自治的探索以过往的历史为基础,在历史中蕴藏着多种多样的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