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连:村民自治...中国农村研究网(3)
传统组织与现代组织的结合。任何自治都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在目前的村民自治中,正式组织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以设置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为主要的自治平台,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承担着行政管理事务和公共管理责任,得到乡镇政府的有力支持。村民小组并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仅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在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方面明显弱于村民委员会,呈现“村实组虚”的组织格局。正因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越来越多的自治事务萎缩,自治功能退化,自治制度空转。与之相对,一系列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转而求助于传统的组织,比如:祭祖理事会、宗族理事会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云安县在行政村下面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利用同宗同姓的特点,把传统的组织转变为群众自治组织,规定组织的公益宗旨、选举程序、监督方式等关键内容,引导农民参与到村落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建设中,进而充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一级的自治力量。除了正式组织以外,农村有大量的非正式组织,比如:老人会、退管会等,它们均可以成为村民自治的载体。在反映群众需求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培育农民参与能力,孵化自治文化。
功德观念与集体精神的结合。村民自治是最广泛的直接民主形式,村民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并不说每个村民具体管理公共事务,主要依靠村干部来承担日常自治事务,而日渐增多的行政管理事务分散了村干部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村庄内部事务往往无暇兼顾。此外,合村并组之后村庄规模的扩大也让本以捉襟见肘的村组干部无力承担自治事务。为了增强自治的力量,广东省云浮市发挥农村社会力量的作用,把外出乡贤组织起来成立乡民理事会,重拾古已有之的功德观念。“有钱做功德,无钱捡荆棘”。这是传统乡绅自治和家族文化的遗产。现在已经没有乡绅治村一说,可是功德观念却影响着一大批乡贤参与村庄治理。他们有着深厚的家乡情结,在回报乡亲和造福乡里中找到归属感,一些村庄还把功德观念物化,每当兴建公益事业,便把捐款出力的乡贤和村民名字刻碑纪念,称之为“功德碑”。与乡贤的功德相比,老干部的集体精神则是在集体化时期有意识地培养的文化模式。在县、公社、大队三级领导干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那些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老干部,他们的青春,他们的生命,他们的事业,他们的观念与土地、生产和分配的集体化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24]由于集体主义文化的存在,农村有一大批乐于奉献、负有责任感、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和经验丰富的老干部群体,希望在村庄中发挥余热。为此,广东省蕉岭县在推动村民自治时,以老干部、老党员和老先进等“三老”为主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监督,把过去闲置的社会力量动员到村庄管理中。
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结合。自治是有规则的,用以约束自治主体的行为。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就是制度化和规范化并进的过程,从村一级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到省市县的条例规定,再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为村民自治提供一套正式的制度规范,体系现代法治秩序的要求。然而,在乡土社会却有着法治秩序难比拟的礼治秩序,对私人关系和人际交往进行约束。这种传统习俗在当代中国农村,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并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村民自治运转之中。[25]村民自治属于公共政治生活,可是,在农村社会公共生活私人化,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时常受到私人生活的影响,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农民来说,生活即政治,一切村民自治始终绕不开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湖北秭归县在自然村落成立理事会,将传统农村的礼俗嵌入到村落自治,比如,村落调解员、张罗员就具有传统文化特点,调解员由村落里有威信的长辈担当,把说法、说理和说情结合起来,把一些邻里纠纷化解在村落。张罗员在帮村民张罗红白喜事当中,不断地进行人情再生产,协商处理村落自治事务,与每家每户进行沟通,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调节村民之间的关系。
个人文化和共同文化的结合。村民自治是人的自治,与家族文化、集体文化背景下的农民不同,现代市场经济的力量正在瓦解农村的传统文化,原来以血缘、地缘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正向业缘转移,农民不仅有独立的利益,更发展为个体化。传统的人情、面子、互助等共同文化正在消解,在个人文化的冲击下,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然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个人文化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原动力。因而,村民自治需要顺应个人文化基础上建设新的共同文化。在广东省东莞市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普遍建立了村组两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村与组两个层面都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因为村民关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和个人的股份分红,村组干部也承受着巨大的民意压力,对于村内事务不敢懈怠,各种规范和约束公共事务的制度相继出台并能贯彻落实,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公益事业也能够达成一致,村民成为村庄负责任的一分子,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建立在个人文化基础上的共同文化是未来村民自治的文化基础。
四、延伸的讨论与思考
一种制度的运作离不开相应文化的支持,文化的培育比制度的出台更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为此,在相对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全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村民自治的探索和创新。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不约而同地重视传统文化的作用,将其创造性地嵌入到现代治理体系中,并逐步朝着现代公共文化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文化,或者说,社会自治文化既带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带有现代文化的特征。进一步说,这种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传统与信仰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一致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26]
传统文化对于村民自治的积极意义。中国有着绵长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官僚帝国时期,乡村社会的统治得益于传统文化对秩序的建构和内心世界的涵化。纵使王权不下县,也能够借助于文化脐带源源不断地向乡村输送价值与规范,大体上维持乡村的稳定。然而,在建国后,国家权力推动下的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改造对传统文化带来冲击,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一种革命文化取代传统文化成为农村基层管制的心理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文化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农民,国家权力与经济管制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硬约束。告别集体的狂想,农村开启新的经济体制之路,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制以及农民的自主意识在基层社会引起“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次变革中渗透着传统文化的影响,最早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于相熟相知的村落社会,彼此间有着共同的文化,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的社会规范对村民来说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传统的惯例是村民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凡此种种决定了村民自治诞生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新近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传统文化资源的重新利用是其共同特点,以有用性为标准的农民理性把残存的文化资源输入村民自治,诸如祭祖理事会、议事会、老人会等组织资源;功德、地域信任、面子等观念资源,以及惯例、礼俗、舆论等规则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