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求,自然是有提必审,是引起法规审查的必然性提请机制;而审查建议,只是有提或审,是引起法规审查的或然性提请机制。提请主体的提请诉求是否必然引起实质性审查,是两类提请机制的关键性区别。
在《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中,审查要求的必然提请机制被具体化为经“常委会办公厅一局接受、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两个手续性环节后,直送审查主体,即 “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而审查建议的或然性提请机制,则被具体化为“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是否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必要时”,若属于“必要时”,则增加“报秘书长批准”环节,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查。(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