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
2017-03-24 22:00:12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0766xw.com/view-23205-1.html
nrrg001@163.com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76号
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奥格石业有限公司、陈伟明、朱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奥格石业有限公司、陈伟明、朱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李旭珊、陈亚男 电话: 020-83006704
关键词:
相关阅读
- 解码云浮乡村振兴的“两大法宝”2019-04-23
- 森盛家具首届超级厂购会完美落幕2017-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