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
2017-03-20 08:02:02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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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3735号
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金辉石材厂、云浮市致全石材有限公司、陈伟明、朱秀娟、陈伟才、杜坤和、练金英、陈灼联: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金辉石材厂、云浮市致全石材有限公司、陈伟明、朱秀娟、陈伟才、杜坤和、练金英、陈灼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0000元及截至还款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九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债权追收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谢炜昕 020-8300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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