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禤俊安、钱银波、廖雪英
2016-10-10 06:16:55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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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869号
禤俊安、钱银波、廖雪英、钱伟军、毛石喜、梁桂好、禤伙南、陈鉴忠、云浮融盛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云浮市银山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财福云石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699146.0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4年12月16日利息为118573.02元,复利为1257.98元,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年利率从14.4%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从计收复利)。以上赞合计为3818977.08元。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用。4、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十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798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10时 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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