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本顿:大英帝国和国际法的起源(4)
文 / (译者)苏宇
两位作者想要讲述的是一段关系繁多且复杂的历史。
他们认为,往往有多个维度的力量同时在对这段历史发挥作用。通过探索这段历史,也许能够让我们对帝国主义时期的国际法的历史有一个重新的认识,特别是对于帝国、国际和全球法律体系相互之间界限的划分这一问题能够重新认识。
为了证明这一主张,这本书选取了19世纪上半叶在大英帝国内部和边缘地区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变革作为描述和分析的对象。
这本书一个重要的贡献之处是其关于方法论的主张。这本书认为,如果仅仅对帝国主义时期的国际法方面的学术思想进行编撰和梳理——这种做法在当前学界占据统治地位——无法给我们带来太多新的认识。基于此,两位作者尝试将关注焦点从正统学术思想史的整理,转移到一些原本看似不起眼的主体或者混乱无序的区域上。
从行为体和区域两个维度进行从行为体维度看,两位作者尝试证明的是,帝国主义时期法律体系的确立取决于历史上一系列广泛的行为体的积极作为和它们相互之间的互动,以及这些主体以及这些互动累积起来所形成的影响。这些人包括了:官僚、政治家、法官、商人、叛乱者、奴隶、船员以及罪犯。
所以,这本书尝试论证的是,表面上国际法是从一个看似长期持续运行的帝国世界秩序当中产生的,但细究之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秩序实际上却又是在形形色色的行为体的共同作用下,在一系列混乱的、多元的过程中跌跌撞撞而形成的。
从区域维度看,两位作者尝试证明,法律不仅在大英帝国的内部发挥着作用,同时也在帝国边缘地区对各种政治实体的组建和识别做出了贡献。所以19世纪的全球秩序观其实就是一种混合的(某种程度上说其实也是充满悖论的)、人为的产物:它是区域的同时又是全球的;它是国内的,又是国际的;它虽受帝国的影响,却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影响免疫。
总的来说,两位作者对于19世纪早期的大英帝国的描述其实是比较大胆的。应该说,他们选择这一历史时期,十分有针对性的。他们认为当前历史学界关注的更多是1850之后历史,而非之前这段。但在1800-1850年间,其实存在着一股铸就法律帝国秩序的热潮——说白了,就是在帝国内以及帝国边缘建立一系列特定法律体系的努力。
在这一系列的“秩序工程”中,大英帝国并没有设定一个统一的秩序图景。我们只能在此当中发现一些趋势,以及一些相互关联的实验性举措。与其他历史学家的观点不一致的是,这些秩序工程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推动人权或者自由主义。
事实上,无论在自由主义体系或者威权主义体系下,人们都可能提出类似的法律体系主张。由于帝国边缘存在数量众多的微型专制政权,为了避免这些政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对帝国秩序的威胁,帝国尝试的是加强中层行政和司法力量,以约束各地殖民当局使其不能恣意妄为。当前的研究更多关注的都是宏大的所谓秩序改革或法律改革计划,关注的是判例和成文法。
作者认为应该更多关注的是那些世俗的、地方的各类“小咖们”所带来的形形色色的、渐进的对帝国秩序的重塑。这种充满灵活性的帝国“宪政主义”可能更能给我们说明法律是如何对英国帝国治理造成影响的。当然,这些不同的做法背后其实都共同体现了最低的、核心的宪政因素,即程序正义和管辖权等级序列。
帝国法律,在这个时期似乎取代了国际法。这段时期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前国际法时期。实际上,如果我们跳脱出我们传统国际法论述的那一套,即万民法、欧洲民族国家体系、以反奴隶制为代表的全球性人权等,转而关注各种中层力量、小咖们在帝国法律和全球法律边缘地区所进行的努力,我们可以看到帝国所推行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在世界中构成了一股法律力场。
在这种体系下,帝国法与国际法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
这本书接下来是通过几个所谓的实例来阐述这种观点。这种实例发生的地点既包括帝国内部,也包括帝国外部。一套流动的、非僵化的帝国话语是如何被形形色色的、怀抱着不同目的的人物所阐述;一套流动的殖民官僚是如何推动法律和行政治理精神的上传下达;一系列重要的关于帝国的辩论是如何被个人恩怨所催生。
作者所依赖的是一系列的资料,既包括第一手资料,如法庭记录和议会文件;也包括如学者论著这一类第二手资料。
作者将这些政治、法律、官僚行政、学者思想等不同议题融合在一起,阐述了这一段历史当中所蕴含的态势。
可以我所翻译的第六章为例。
该章所关注的是帝国边缘甚至是帝国外部的秩序。大英帝国在这部分地区,其问题主要是如何让各种政治实体变得可识别,也就是如何识别这些实体以及给予这些实体以何种身份。其目的是使得这些实体在这些地方能够负起树立和维持秩序的责任,从而让英国在这些地区的利益(主要是经济方面、贸易利益)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以及对那些侵犯其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
在这章中,作者主要讲了两个实例,一个是大溪地地区的主权者,而另一个则是南美的主权者。在大溪地,英国商人尝试开采部分环礁中的珍珠,但是经常遭到当地人民的驱逐、抢夺、甚至伤害。为了要保护其人民乃至帝国的商业利益,它需要在大溪地地区确立秩序。但其确立秩序的方式并非是通过将这些地区收归己有,将这些地区变为自己的殖民地。
相反,它派出代表,在这些地区寻找主权者,一旦认定了主权者,则要求其承认英国在这地区的利益(这里不得不提到英国自相矛盾的主张:其一方面要求大溪地女皇行使其管辖权,但同时又要求其放弃对珍珠贸易的管理权),要求允许英国商人进入开采资源和进行贸易,保护这些商人使其商业行动不受阻挠,并且对侵扰行为进行追究。尽管大溪地统治者有所不甘,但是其仍然遵循了英国人的要求。
事实上,某些时期他们甚至还主动要求成为英国成为其宗主国,寻求其保护。但英国拒绝了。某些时候他们尝试跟欧洲列强联系起来,从而树立起在当地的权威。
至于南美的例子,其实也是非常相像的。英国想要确保在拉普拉塔河流域的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但是它并非通过在当地建立殖民地这种方式来确立。它是通过承认当地的主权者来实现的,但同时它又尽量避免当地出现区域性的新势力。不得已之下它才派出军方船舰护送谈判者到上游跟相关当局进行谈判。在当地某些当局寻求其保护的时候,它拒绝了。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地方其实存在的是一系列小型的主权者,虽然在这些地区大英帝国有着很强的影响力。所以约翰奥斯汀所主张的一个帝国内部应该存在唯一的一个主权实体的这种主张,是无法适用的。大多数19世纪早期的人们所理解的帝国,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多元的秩序,它是一个国家体系,或者说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体系,而非一个单独的国家。
当然,在阅读和翻译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该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疑惑:
这些章节当中所讲述的不同实例有时候可能过于关注这些实例本身的逻辑自洽,而忽视了它们与整本书的主题的联系。这本书在一开始说其想要展现的是“一个”关于法律在帝国中的作用的故事(a single story),但是这几个实例展现的却是多个故事。
首先是帝国如果在内部加强对其内部的附属国的法律管制,这更多是一个宪法问题;第二个关于禁止奴隶贸易和打击海盗的实例,则是关于如何推行适用条约中的规则,这部分更多跟我们一般理解上的国际法有关。第三个故事则跟国际法基本上关系不太大。
当然,这也可能是跟这本书自称的方法论上的创新有关,也就是尽量避免陷入主流的、传统的做法当中,避免过于关注学者思想的历史追溯和梳理。
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书中的实例都很有趣,但是作者没有解释为什么要选择这些特定的实例。它们体现了什么原理?什么共同的原则?作者没有交代这些实例的典型意义。这些逸事趣闻由于它们的地方性和偏冷门,很可能仅仅说明的是非常小的一个问题,而不能像作者所声称的展现了大的趋势。
这是这本书最大的一个悖论。这本书所关注的仅仅限定在加勒比、太平洋和澳大利亚等这些区域,而印度则没怎么提到,至于加拿大和波斯这些地区则干脆没提,或一笔带过。
最后,这本书如果能够将同时期其他帝国的也一同纳入进来,做一些比较的话,可能更能够说明大英帝国这种对法律帝国秩序的追求的本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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