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红:激活村民小组功能,赓续基层治理传统︱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现实中,基层政权离不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国家政权组织,它是区域内村民基于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目的在于解决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无论是汲取税费资源,还是提供公共服务,基层政权都离不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正是基于此,两者常常被合称为基层政权和组织。
基层政权和组织,既是认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合适切口,也是研究广大农村社会状况的必要角度。有鉴于此,《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专论二“基层政权和组织研究”由陈柏峰老师主持,特邀刘磊、印子、欧阳静、田先红几位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以期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田先红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研究员、“百人计划”学者
产权改革弱化小组权力
农民自我意识增长消解村庄公共性
农民上楼瓦解原有治理体系
行政控制压缩小组治理空间
精英更替导致治理主体缺位
成都平原的村民小组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治理单位,小组内部具有较强的治理能力,这是成都平原乡村治理体系保持较为健全的格局并能够有效运转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伴随国家政策改革和乡村社会转型,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日渐瓦解,其治理功能渐渐弱化。为建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国家有必要重新重视和发掘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和治理功能。
目次
一、村民小组:村民认同与交往的基本单位
二、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
三、村民小组治理的变迁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原题为《村民小组治理:传统与变迁——基于成都平原W村的案例研究》,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专论二栏目(第82—88页),原文8000余字,限于篇幅,略去脚注。
村民小组 ·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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