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红:激活村民小组功能,赓续基层治理传统︱中法评(3)
2018-08-30 02:05:13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0766xw.com/view-37439-1.html
nrrg001@163.com
婺源乡村 · 图片来自网络
总结与讨论
村民小组作为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单位,在农村基层治理乃至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村民小组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中的“队”即生产队,也就是农村改革之后的村民小组。
长期以来,国家对村民小组的建设高度重视。
直至取消农业税之前,许多地方的村民小组都设有小组长、会计等职。取消农业税后,不少地方实施了合村并组改革,并取消了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的治理事务改由村干部兼管(如村干部包组)。尽管村民小组仍然是一个治理单位,但基本已经丧失了独立性。
成都平原农村仍然保留着相对完整的村组治理体系。然而,近年来的一系列制度改革也使村民小组的治理能力弱化。村民小组的独立运转空间被压缩。至为关键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基础不再如之前那么稳固。小组所能支配的资源、财力较之前减少。
所有这一切,都昭示着村民小组作为一个治理单位面临着解体的风险。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农村正在推行激进的农民上楼运动。这一政策可能会重构原有的村庄社会关系,侵蚀着村民小组治理体系的基础。
综观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变迁史可知,村民小组的治理能力,直接关乎村民自治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乎国家治理的根基能否得到稳固。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不仅改变了村民小组治理体系,而且对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础影响巨大。村民小组命运的变迁,只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末梢演变的一个缩影。
为建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国家有必要重新重视和发掘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和治理功能。
相关阅读
关键词:
相关阅读
- 【邀请函】“刑辩十人”论坛——捕诉合一对刑2018-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