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伍石泉、刘镜西、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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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950号
莫桂容、康东明、陈金群、伍志华、张邻、刘伟杰、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云安县盛杰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群兴石材工艺厂: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伍石泉、刘镜西、莫桂容、康东明、陈金群、伍志华、张邻、刘伟杰、云浮盛立投资有限公司、云安县盛杰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群兴石材工艺厂、云浮市宜盛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5日利息为114068.83元,复利为1903.68元。贷款期限内的年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9%计收,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暂合计为2815972.51元。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4、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十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133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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