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深入推进财政改革
新《预算法》于2015年元月1日起实施,为了学习和借鉴省内预算管理与监督先进县、市(区)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2015年5月7日至8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谭海洋同志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丰利红同志带队,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及区政府办、区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前往常德的汉寿县、张家界的永定区就全口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学习考察。深感外地的经验与成功做法值得借鉴、值得学习,尤其是汉寿县的财政标准预算周期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财政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
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财政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做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因而对财政预算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就尤为重要,对振兴财政,促进国民经济,财政预算管理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衡量一国财政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汉寿县、永定区财政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成功做法
在当前,因地方预算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财政资金运作随意性较强,预算执行过程弹性较大,“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现象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也增加了财政运行的风险。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预算周期为主线,抓紧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预算报告执行的跟踪监督,不仅符合新《预算法》关于加强预算管理监督的新要求,而且可以提升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可以让财政预算监督工作进入新常态。永定区克服房地产市场萧条、投资低迷、消费疲软等不利因素,主动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在2014年,坚持开源、征管、协调三手齐抓,建立严格调度和分月督查的考核机制,完善协税护税工作,加强税收评估稽查,对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和主体税种实行动态管理,为财政收入目标顺利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汉寿县围绕财政预算周期,实施《汉寿县财政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增强财政工作实效。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监督周期。2009年以来,汉寿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县政府制定了《汉寿县财政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暂行办法》,将标准预算周期期限确定为23个月,包括三个阶段:当年8月至第二年2月为预算编制及审批阶段,第二年2月至12月为预算执行及调整阶段,第三年1月至6月为决算阶段。每一预算年度内标准预算周期的三个阶段同时并存,即编制上年度决算、执行本年度预算、编制下年度预算。
2.规范监督程序。一是坚持早编预算。每年8月,县政府财政部门启动预算编制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思路、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每年12月15日前,县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和部门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2月底前向县委常委会议报告。二是严格审查预算。县政府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政府财政预算和部门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及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的报告发放到全体人大代表,依法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县政府财政部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各单位年度预算方案。三是全程监督预算执行。每年县人大常委会都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县政府在每年第三季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或1月至9月的预算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县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10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四是依法监督决算。每年6月前,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县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批准前,先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审计部门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县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3.强化监督手段。一是建立决算评价机制。在财政部门汇编本级决算并作必要说明的基础上,人大财政监督部门及审计机构依法对预算执行的决算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地审计评价,提出改进与奖惩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建立人大对财政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人大对政府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具有矫正权力,必须改变重监督、轻处罚的做法,建立权威、有效的处置机制。三是建立人大财政监督的否决机制。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财政预决算的否决权,被否决事项必须得到改正和完善方可执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预算法》作为财经领域的根本大法,这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同时,也是深入推进财政改革,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良药。因为预算是财政的核心,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分税制的改革成果,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现代预算制度的基础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的总体规模、收支结构、覆盖领域、管理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中期财政规划等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可以说力度前所未有。这些都需要有法律授权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才有章可循。因此,这次《预算法》的修改与实施,就是要在新形势下推进预算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就是要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就是要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发挥保驾护航、引领方向的作用。修改后的《预算法》,完成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政府既是管理监督主体,同时也成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新《预算法》要求我们:
1.完善四本预算体系,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现代政府治理理念,所有财政收支均应全部纳入预算,全面接受审查监督。但是,目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之间仍然存在交叉、重叠的领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也不利于人大的监督。因此,《预算法》不仅强调每本预算应保持相对完整、独立,更强调基金、国资、社保与一般公共预算要相互衔接,加大四本预算统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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