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5年12月30日上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此,云浮市正式获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
《决定》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汕尾、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庞国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黄伙有、分管立法工作副主任金繁丰,以及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敏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开展筹备和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先后设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调整完善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筹备建立了立法人才储备库,与华南师范大学共同组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组织开展了立法项目调研,并落实解决了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2015年12月17日,云浮市的立法筹备工作受到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率领的省立法评估组的高度评价。
根据《立法法》规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云浮市立法候选项目提出的指导意见和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浮市将抓紧制定《云浮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着手制定《云浮市禽畜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石材产业促进条例》和《云浮市禅宗六祖文化保护条例》,大力促进云浮市经济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加强特色文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