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磊:“打开小区”面临法律问题 不能盲目大干快上
【背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其中,推广街区制成为最受关注,也是争议较大的内容之一。
意见要求,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当前,对街区制的担忧主要集中在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能否做到《物权法》对居民权益的保护,对居民住宅和单位大院等,又能否一视同仁。
从法律技术层面而言,落地街区制面临哪些更为现实的法律问题?应该注重哪些环节的法律规制,以便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讲师表示,现有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已对小区道路等权益保护和利用有较为直接的规定,为调整业主权利和道路使用的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郑磊指出,街区制和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实施将涉及多个法律程序。首先,“把原有小区道路变为开放式道路,不能政府一句话说变就变,只有先变更规划。”规划属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步法定程序,保证业主在规划环节就能够充分参与。
其次,“规划改变的是用途,并不能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郑磊表示,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改变,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情况,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除了土地收回,郑磊介绍,《城乡规划法》第50条也规定了规划变更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没有收回,但是用途改变了,也要给业主相应补偿。” 政府还可以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协议,以协商租赁或者购买形式使用小区道路。郑磊判断,征收可能会成为政府首选的手段。
郑磊也提醒,小区道路公共化是为了发挥“微循环”效果,所以,“千万不能再搞扩宽等工程,这就违背了中央的改革原意。‘节约利用’绝对不是重新去修路。”
再次,建设管理过程中,也应充分尊重业主选择和权益。 比如,是否可以允许受影响最大的底层楼面“住改商”,对其他楼层采用加装隔音窗,对小区道路设定通行速度限制,以此确保安全等措施。
最后,改革还要讲究效果,“一旦把小区打开,但是,并没有达到缓解交通的效果,反而使得小区成为停车场,”改革就失去了正当性,公众意见会更大。
在郑磊看来,小区开放意味着空间利益和国家权力与私人自治权利的微妙调整,“小区道路由私到公的调整,使得公权力进入了原来不能介入的领域,比如小区停车,原来遵循的是民法原则,一旦变成公共空间,交警等就可以执法,也可能设收费的停车位等,行政机关执法向小区延伸。”
这也就意味着,必要的配套的公共服务不能缺位,改革不能只是触动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涉及小区安全等各种因素,相关部门应该负有更多责任,“打开”与“建设”如果不能同步,改革的“后遗症”可能比改革期待的效果还要剧烈,很可能得不偿失。所以,落实街区制,需要首先做好前期设计和安排,不能盲目响应政策而大干快上。
与街区制改革相关,更新法律规范是保护业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郑磊认为,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加入相关内容,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必要编制街区规划详细方案等,确保公众知情、参与。“就目前的情况看,可能是先让地方各自探索,各地差别太大,做全国一刀切的规定,立法上也很难实现。”
“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绝对不是在空白纸上作画,每一个小区,每一条道路,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对待,不能闭眼画一个街区规划图,说拆就拆,这是违背中央改革宗旨的。”郑磊说。■
(财新记者 周东旭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