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新: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华新: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2-24
深华新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上发布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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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新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 4 号物华大厦 B1904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单军先生主持。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6,3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11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
与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
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
关身份证明。
(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除了前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99,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46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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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
1 审议《关于八达园林为其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在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计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通
过,具体为:
1、《关于八达园林为其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176,9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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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特别决议议案”通过的要求,合
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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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廖红兵 廖红兵
周俊波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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