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与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祖父精通犹太律,父亲是当地著名律师,曾担任莱茵省律师协会会长。良好的家庭教育,使马克思从小就受到法学的熏陶。1835年,马克思按照他多年的志愿和长辈们的期望,考入波恩大学,攻读法学专业,1836年转入柏林大学。
大学期间,富有创造和开拓精神的马克思,发现历史上的法律过于苛刻、过于烦琐、没有人性,于是力图创立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并撰写了一个300个印张的法学大纲。后来,马克思发现他写的大纲,同康德的法学相类似。通过反思,马克思认识到要在法学中有更大的成就,首先必须要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因此写信告诉他父亲,为了学好法学,必须先学好哲学。由于马克思刻苦攻读,直接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1837年春夏之交,马克思利用他在柏林郊区施特纳劳休养的时机,几乎阅读了哲学大师黑格尔的全部著作,还结识了"博士俱乐部"的成员,并参加了青年黑格尔运动。从此,马克思认真学习黑格尔的哲学,尤其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极为感兴趣,在毕业时同时获得了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1841年大学毕业后,严酷的现实和尖锐的斗争,使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与现实生活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在此期间,他先后写下了一系列法学专论,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纪录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等,特别是1843年所写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源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不但表明了年青的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决裂,而且也反映了马克思批判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学观点,更显示了马克思进行法学革命的信念。讲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法学界一度出现的流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法学专著,因此,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我认为这至少是个重大误解,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收集的36篇论文中,便有九篇是法学专著与法学专论。其中就有洋洋数十万字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学专著。再以宪法专论而言,先后就有1844年恩格斯写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1848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855年的《大不列颠宪法》等8篇宪法专论,以及列宁有关宪法的讲话,还有一系列法学名言警句,如"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马克思)、"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马克思)等等。当然,自1844年以后,马恩的主要精力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的写作上,但其中还有不少有关法学的经典论述,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的论述。
早在马克思担任《新莱茵报》主编期间,就深深感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当时德国的现实格格不入,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当时产生了"苦恼和疑问"。为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庞然大物,马克思作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其中既包括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历史著作,并形成俗称"克罗茨纳赫笔记",也包括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更包括马克思本身对现实生活的体验与总结,等等。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基本思想,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后来,马克思自己在评论该著作时写了这样一段名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 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的关系,即国家与法同经济的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并以此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私人利益,是指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亦即我们现在讲的私有制的经济关系。当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这里还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是个良好的开端,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源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之后他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一系列著作,从学术上判处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死刑。
通过学习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我们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受到教育:第一,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坚持了理论结合实际,每篇法学论著都是针对德国的重大现实问题,都是针对德国腐朽的法律制度,如关于出版自由问题便写了两篇专论,指出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并且具体运用法学理论,明确提出法律是针对人的行为的,普鲁士针对思想的法律是恐怖主义法律。事实证明,任何法学理论只有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发挥其特殊功能。同时,这也证明了只有民族的东西才是世界的东西,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因此,我们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只有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伟大实践,只有以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才能彰现法学理论的价值。第二,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另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坚持创新,并把它建立在对旧制度错误法学理论的严肃批判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这方面的代表。马克思之所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不仅在于黑格尔法哲学有个庞大的错误的理论体系,更在于黑格尔法哲学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当然,时代在前进,我们现代的创新应体现时代精神,能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科学的创新,特别是法学创新,必须有正确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就是唯物史观。如果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不从中国实际出发,机械搬用西方的法学理论,其后果肯定是不好的。第三,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重点是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这个转变的关键在于弄清国家与法同经济的关系,在于对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步步深化。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多次反复的过程。这不仅表明了马克思寻找真理的艰辛道路,而且也昭示了他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这种崇高的品德和伟大的精神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
- 贵阳市司法局到白云区开展“一村(居)一法律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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