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4)
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这就从根本上同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更从根本上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建新的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大家知道,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律作为人类的伟大发明,已有漫长的历史,但由于以往的法学理论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而走了一段很久的弯路,自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使法学这门服务于少数人的学科,成为了为人民谋福利,成为国家富强的重要武器和行动指南。因此,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中要继续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我们过去常讲法律在经济社会中的"保驾护航"作用,这当然是对的。但法律不仅在于"护航",更重要的在于"导航",因为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告诉人们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其导向性是非常明确的,也是具体的。因此它必然对人们起着导向作用,何况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更体现其导向作用。
2、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任性。因此,在研究法律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客观经济规律,并利用规律为人类服务。就是说,法律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这是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条基本原则。重视法的客观规律性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重视调查研究,决不能主观臆断。要明确,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这是第一位的;同时,法律也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其阶级性是明显的,必须把握这条原则,但它必须顺应客观规律。
3、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以往法学家认为的法律是永恒的,就是说,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万古不变的。因此,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法律,原始社会没有法,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法。但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肯定是有的,但那已不是阶级社会那种性质的法。坚持这一历史地看待法律现象的观点,便可以从根本上划清同法律神秘主义色彩的界限,有利于使法律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4、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马克思早就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观点,此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一贯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目的的论断,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业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因此,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都要具体化为各种法律制度,不仅要引导政法部门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而且更重要是成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行动。同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们政法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是政法部门领导和所有工作人员工作的座右铭。换句话说,就是要以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基础,要使社会主义法律根植于以人为本,发展于以人为本,服务于以人为本。建基于以人为本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念、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理性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5、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两种职能,即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著名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看,任何法都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又必须具有社会性。按照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国家同时要执行两个职能,而法的政治职能只能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他们说:"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贯彻这一思想,对充分理解国家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功能,更要发挥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科学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使国家始终在协调、和谐、一致的氛围中发展。对法的两种职能辩证关系的正确理解,对政法干部尤为重要,这实质上是对法的本质认识的深化。
6、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尤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过程中,这种相互作用更显得重要,正如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中反复强调和重申的那样,我们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根本特征。历史证明:任何法治理论或法治国家都有其核心和精髓,在中国古代,倡导法治的法家,其核心是韩非所讲的"法、术、势";西方现代法治中的精髓是"三权分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就是"三统一",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是当代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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