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数据说话】2018年上半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数据统计与分析(2)
图1 2015年-2018年(1-6月)全国受理维权案件数
维权案事件数量的增长,一方面说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高度重视,敢于“举旗”,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效率显著提高,广大律师对律师协会的依靠感和信任感有了明显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律师执业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各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还应当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2.被侵权的情形仍集中在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等权利,律师被强行带出法庭等辩审矛盾大幅度减少。
2017年律师在庭审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及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各有8起,2018年1-6月此两类侵权情形没有出现一例。当然也不排除出现了此类侵权事件,而受侵权的律师没有申请维权。但出现了这样大幅度减少,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协调沟通以及庭审制度改革,加强律师自律等带来的可喜的变化。
图2 2017年和2018年(1-6月)被侵权案件类型
3.维权受理地域分布非常不均匀。在3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2018年上半年受理的291件维权案件中,广东省有90件,占比30.9%;有五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受理案件数是0件;受理案件数在1-5件(含5件)为13个省(自治区);受理案件数在6-10件(含10件)为7个省(直辖市);受理案件数超过10件以上的只有7个省(自治区)。
图3 2018年(1-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受理维权案件数
受理维权案件数的不平衡,一方面与当地的律师人数有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与各地律协在维权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关。
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
1.律师的会见权仍然是维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看守所律师会见场所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律师正常会见;加之有的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办证、提押等环节不能合理安排,导致会见场所有效使用率较低,人为造成了会见场所的紧张。
二是有的看守所以没有会见室或者会见室被其他单位会见人员占用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三是对“监视居住”或在治疗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权基本上得不到保障。
四是律师在年检或换证期间的会见常会受阻。
五是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要求不统一,有的要求在委托书上加盖事务所的公章,有的要求事务所介绍信必须使用固定的格式,有的要求提供律师证的复印件等等。
除了以上问题外,在近期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新情况:
一是涉黑和涉众等案件在侦查阶段,出现了限制律师会见的趋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外,其他案件会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涉众型案件,包括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及国家安全为名,在侦查阶段拒绝律师会见。今年开始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对于一些涉黑案件,律师的会见权也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律师不能及时会见。伴随着检察机关转隶的完成及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原有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移交给监察委员会行使。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经办案机关批准会见的条款并不适用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但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均无需批准可以会见,但随着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开始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会见并不顺畅。办案机关以各种借口拒绝律师会见。
2.律师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势头还没有得到遏制,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2017年发生了多起针对律师的重大人身权侵犯案件,如北京两名律师在湖北省荆门市办案过程中遭遇十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殴打;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江苏镇江中院开庭,在休庭期间遭到旁听人员暴力殴打;湖北长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长沙处理某一意外死亡赔偿事宜时,被近十名死者家属围堵几个小时等等。
此类案件发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启动维权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协调机制,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从2018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对律师人身权受到侵犯的事例还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性的案件。
2018年上半年,律师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案件共44起;律师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20起,这两类涉及律师人身权的案件共64起,占2018年上半年维权案件近20%。
2016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强调“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应当既要有事后及时的救济措施,更要有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措施,才能切实保护律师的执业和人身权利。
加强法院民事案件庭审和休庭期间的安全秩序维护措施,比如加强法警维护法庭秩序工作,为律师提供与旁听人员相对隔离的休息区等等,不断完善法庭安全的软硬件建设。需要今后从立法、司法和执法各环节,体现出从严处理侵害律师人身权利行为的鲜明态度。
3.律师涉嫌犯罪被羁押的情形时有发生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律师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被判有罪的案件,包括律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拘禁罪、醉酒驾驶罪、强奸罪、伪造证据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既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犯罪,也包括律师非执业过程如参与企业经营中的一些违法犯罪。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适用维权。既要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也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护短。
何解决维权工作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律师维权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细微入手,让广大律师亲身感受维权的功效。
1.切实解决律师的会见难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律师凭三证会见不应该成为问题,但现实中律师无障碍会见总是不能实现,这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会见场所的不足,随着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这一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需要寻求财政支持逐渐改善设施。但如何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作用,需要主观能动性。如允许周六日律师会见,适当延长工作日律师会见时间等;同时对一些不依据法律限制律师会见的条条框框要打破,不能总靠律师维权来实现,要让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2.配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各项权利必须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不应该受到限制等等。需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明确相关要求和规定。
通过《律师法》的修改将近年来出台的涉及律师执业权利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要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各方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3.要重视对律师的人身权保护
律师的人身权是律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包括律师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也就是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和剥夺,其名誉权不得受到侵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侵犯该等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切实保护律师的人身权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律师协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针对频繁发生的侵犯律师人身权案件,一方面要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和联动协调机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通过对律师的作用地位等正面宣传,形成尊重律师,维护律师的社会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律师安全教育,律师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也必须加强,要善于处理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只有保护好自身的安全,才能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
4.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的规范和指导
要改变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将维权的事后灭火前移到事前的预防。律师协会要对容易出现维权案件的重大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对律师代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拆迁案件、涉众案件;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律师协会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跟踪,引导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5.要将维权工作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落到实处
近年来,在司法部领导的重视下,律师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如何真正地发挥作用,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不能让这些制度成为空架子或旋转木马。
比如说有的省市的联席会议只有人员名单,没有开过一次会议,更不用说在律师维权工作中发挥作用;有的维权案件只有领导批示,各部门才重视;维权中心和维权委员会的职责和分工不清导致相互扯皮等等。必须让现有的维权工作制度和措施,真正的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开展律师维权工作。
- 【要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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