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2017〕42号)
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府〔2017〕4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降低制造业
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从
2.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要求,认真贯彻减税政策,全市由1-10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从2017年起至2019年分三年调整到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3.大力扶持困难企业,充分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减免符合条件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困难企业发展。(市地税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确定出让底价,对于各地优先发展的支柱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地方重点发展产业,经各地人民政府认定可一次性出让50年,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出让20年,地价由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年限进行修正,期限届满符合续期条件的,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还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5.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2017年7月起,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2016年的2906元下调至2489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落实失业保险扶企稳岗政策待遇。向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等189家符合稳岗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发放2016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在贯彻落实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基础上,研究起草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稳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精神,结合《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82号)要求,继续阶段性下调部分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前期准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8.扩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交易市场规模。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市各产业转移工业园和聚集地以及我市“四新一特”产业中的工业企业,视同列入我市的产业集聚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9.降低货车高速公路收费。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部署,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已于
10.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按照《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云浮银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负责)
12.凡我市“四新一特”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可列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企业库,可获得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享受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即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2倍(含)。其中,对优质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风险较大但可控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13.降低企业各项融资成本。贯彻落实《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推动各县(市、区)制订出台企业上市配套奖励办法,以奖代补方式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运用云浮市新三板发展基金加大对优质企业股权投资力度,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加快企业股改和上市进程。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廉融资担保和置换保证金担保服务,拓宽融资增信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放宽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范围,对符合条件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保费和利息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扩大云浮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基金(应急转贷基金)总规模,提高转贷使用额度和降低使用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4.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留清单。同时,规范中介服务,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强化收费监管。(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5.规范中介服务。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强化收费监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重点就规划报建、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反映突出的中介服务进行清理。(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负责)
16.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缩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不再设定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投资额限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17.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18.重点发展“四新一特”等新兴产业,对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19.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门槛。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深入组织动员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挖掘潜在项目,提高事后奖补政策普及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0.对我市“四新一特”新兴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可列入市级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发展专项支持目录名单,参照《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牵头单位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