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17〕45号)
YFFG2017016
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府〔2017〕4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云城区范围内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将我市城区建成区(
自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底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六、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不包括车用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七、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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