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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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7371号
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56785.2元给原告,并以156785.2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每日按欠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给原告;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钟腾 020-8300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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