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云浮泓泰投
2017-04-03 14:07:10 来 源:网络整理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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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初340号之二
赣州市南康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赣州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罗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赣州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罗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6)粤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变更判决书条款“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逾期罚息、复利”;二、变更判决书条款“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泓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赣州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袁志标、罗冬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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