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借助科学技术判案(3)
处理科技案件存在一种危险,那就是法官(实际上律师也是如此)有可能被简洁而精致的科学技术本身,或是科学背景极强的专家所迷惑,认为庭上的科技证据无懈可击,是处理当前问题的简单解决方案。尽管这些证据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是,很多冠以科技证据之名的证据,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确实可信。
有一起案件揭示了当专家跨界进入自己专业知识(儿科)之外的领域(数据分析),以及法官、律师和其他专家证人没能辨别出越界专家的错误时,专家证人运作机制会何等失败。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错误并非特别复杂,难以分辨。这起案件是这样的,一位母亲被控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杀害了自己两个尚在襁褓之中的幼子,她的律师辩护说,两个孩子都死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而非死于自己母亲之手。证据显示,婴儿死于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可能性是1/8543。(跨界专家)梅多教授在自己的证言里说,由于本案涉及两个婴儿,“你必须用1/8543乘以1/8543……这几乎是七千三百万分之一的几率。”身为专家的梅多教授的证言变得不可质疑。但是,如受理本案的上诉法院所言,他的证言只有在“假如每个婴儿的死因真正互相独立,也一点也不考虑两个孩子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有着共同的遗传基因和生活环境”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科学家与法律人需要互相交流学习很多科学知识值得法律人作进一步了解。DNA鉴定和其他鉴定方法,以及数据分析是其中部分知识。神经系统学也是其中之一,这一学科的发展或许会在适当时候,在诸如记忆过程、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心智能力、犯罪行为与脑部疾病之间的联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实际经受的疼痛和痛苦的程度,以及脑部受伤的原因等重要法律问题上提供帮助。要成为优秀法官,就要持续了解和掌握那些影响或能改进司法工作的科技知识和其他领域知识。
(顺便说一句,法官们在看到据称可信的数据资料时,应该牢记这些话——数据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对数据结论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进行反向推理、将普遍原理运用至个案存在风险、简单化的使用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存在风险)。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基石。由于科学在诸多领域内不断发展,深远探索,科学家们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则,知道自己工作的适当法律界限。此外,同样重要的是,法律人要熟悉科学的发展情况,法律需要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
我认为,为了法学家和科学家的共同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他们应当相互合作、彼此倾听;确定无疑的是,科学和法律应该互学所长、砥砺共进。
(译者按:本文原题为《科学与法律:差异与合作》,本文翻译发表已获授权。原翻译文章有一万五千多字,因篇幅原因,译者在尽量保持原貌的情况下进行了删减,并略去原演讲的脚注和作者译注,文中小标题为译者所加。特别说明,本文不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官方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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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刘小珊 责任编辑: 戴志勇 实习生 项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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