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借助科学技术判案(2)
逻辑的确在科学思维和法律思维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科学思维和法律思维过程中,人性不可避免的成为与逻辑相抗衡的力量。无论我们做出多少努力,但那潜伏于心、不受控制的偏见幼苗,以及不自觉的偏私之心几乎会不可避免对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但是,法官们都尽力确保没有将自身的宗教信仰、道德观点或自己对社会的看法掺杂在案件裁判里。
科学思索中也会遭遇类似问题。我再谈一下前面弦理论的例子:如果你已耗费20年之久,致力于研究弦理论,你会逐渐发现,遇到有人谈及这一理论是否可靠无误时,你很难心平气和地讨论此事。客观性是科学家或法律人应当坚持的,值得褒扬的品格。但是,外界的政治和舆论压力都会使他们偏离这种客观性。
科学思维和法律思维过程中共有的一个特点是推理。波普尔认为,科学家可能的工作方式是,一位科学家有一个天才的Z理论,然后努力的理性回溯到A理论,以证明Z理论的合理性--然后,通常通过证伪的方式,努力验证Z理论是否有效。实际上,科学探索过程既有回溯推理,也有正向推理。法官也是如此。一旦法官抓住了案件事实,他通常会对何为正确答案有种直觉,然后努力推理,以验证答案是否正确,以及为什么说这个答案是正确的。当然,和科学家一样,法官对何为正确答案的想法有时会发生变化,或者会确认自己所认定的正确答案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科技引发法律问题、影响案件审理科学和法律并不只在受人性制约这一点上具有共性,他们还在很多领域有交集。其中一个领域是专利。每年都有非常多的专利权申请被提交:仅2014年一年,欧洲专利局就签发了270,000件专利许可。大部分专利几无价值,但小部分专利颇有价值,更小一部分专利则极具价值。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有关专利权是否正当有效,以及某些专利条款是否侵害专利的争议——争议主要围绕专利权垄断地位是否应当存在,以及,如果专利权有垄断地位,垄断地位的范围应该有多大。这些观点会引发更多问题,它们包括:作为发明的专利主张的权利是什么?专利发明具有新颖性吗?专利发明具有显著性吗?专利真的能让专利以外的人按图索骥,制造出主张专利权的发明吗?人们宣称侵害专利的条款真的侵害专利了吗?
对我这一代人来说,最令人震撼的DNA测试对案件审理有着变革性影响的例子是“汉拉蒂案”(Hanratty case)。1961年,在极具争议的情况下,詹姆斯·汉拉蒂被判定谋杀了迈克尔·格雷戈斯登,并强奸和试图谋杀瓦莱丽·斯托瑞,他由此成为最后一个被施以绞刑的人。此事过去四十年之后,很多有名望的记者和法律专家纷纷撰文出书,用很多证据支持并主张这样的一个观点,汉拉蒂被误判了。实际上,这种观点在很多地方是公认的看法,要求为汉拉蒂还以身后清白的压力很大。最终,在参考刑事案件复核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于2002年受理了此案的上诉。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上诉法院维持了汉拉蒂的有罪判决。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上诉法院下令对警方保留的证物,斯托瑞小姐的衣物进行鉴定,在与汉拉蒂母亲和兄弟的DNA比照后,衣物上的DNA分析结果成为“詹姆斯·汉拉蒂犯下罪行的确凿证据”。
法庭上的专家证人近乎一百五十年之前,开创了刑法性理论的詹姆斯·斯蒂芬爵士曾指出,专家证人“熟知他们的工作”应该“绝对正直而毫无保留地出具自己的意见”;并对他们“不是成为真正的证人,而是扮作律师”的做法提出了警告。该原则隐藏着一个简单的设想,那就是专家们应当不偏不倚,公正行事,使法庭相对容易的在大多数含有科学内容的纠纷中作出裁判。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垒的各方当事人会各自请到旗鼓相当的专家证人,这些专家观点精准却意见迥异。此外,在一个诉讼风险足够高的案件里,当事人可能会在相关领域里一个一个的筛选科学家,直到他们找到支持自己案件观点的科学家为止。至于在相关领域的科学家眼里,哪种科学观点更具代表性的问题,法官时常对此知之甚少。此外,由于人性使然,法官或许会参考更具吸引力的专家证人的观点,而不是参考更具吸引力的证据去裁断案件。
对法庭而言,一个真正独立的专家是法律对每位专家证人的期盼。然而,正如19世纪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乔治·杰赛尔在140年前所言,与普通证人不同,“专家证人受雇于人,因付出而获得报酬”,所以“很自然的是,无论他内心如何诚实,他都会心生偏倚,向着请他出庭的人”。不仅如此,专家证人经常和代理客户事务的律师一起讨论案件问题和证据,这些讨论几乎总会沿着提升客户案件说服力,降低对手观点可信度的方向进行。
要解决上述问题有诸多不易,但是,在过去的16年里,英国法庭已经采取了一些办法,用强化法庭规则,法官就专家证人需要公正立场的问题加强释明的方式,规制着专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另一个部分行之有效的方案是,命令专家们会面,尽可能达成一致观点,至少缩小争议范围。然而,所有的科学家和法律人都该认识到,人性,特别是下意识的偏见,不可能被立法规制或教育感化得不复存在。
没有科学教育背景的法官能解决科技案件吗?
没有接受过科学训练的法官不得不对科学问题,经常是很复杂的问题,作出裁决。当今时代,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日益繁复,与以往相比,科学研究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对法官来说,在大学里精研科学数十载的作用或许也很有限。但是,一些没有显著科学教育背景的法官,证明了自己是裁决科技案件的极为称职的法官。
在涉及技术问题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给法官提供一个入门介绍材料,向法官说明各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基本科学原则,和该领域的知识现状。在我审理过的第一起DNA大规模重组技术专利案Kirin-Amgen v Roche and Hoechst里,如果不是获益于各方当事人所准备的清楚而有用的入门材料,我一定会茫然无措。为了使法官们在审理特定案件时理解相关技术问题,上述入门介绍材料显然大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