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7-0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7 月 1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
镇木林森大道 1 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66,0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52%。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第 1 页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66,0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52%。
(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19%。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
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366,000,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66,000,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366,000,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关于公司新增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66,000,3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第 2 页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彭观萍)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第 3 页
- 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内法院丨中国政法大学青年2018-11-16
- 公告|“公法中的法理”暨第四届“法理研究行2018-10-07
-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2018-04-05
- 产假式缺编,考验我们的法律信仰2016-08-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