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小三怀孕杀死孕妻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
男人有钱就变坏,“堂妹一尸两命魂断河姆渡,狠心男脚踏两船起杀心”,“(寻找)22日晚上7点到8点经过河姆渡大桥的目击证人”,这样的标题让大家不禁错愕。而此前,已有媒体报道,当晚是一名女子在河姆渡大桥拍照时不慎落水才丢了性命,一时众说纷纭,昨天记者从余姚警方确认,这是一起谋杀案,嫌犯正是死者的丈夫,目前已认罪。中金网4月26日
男子称:妻子在大桥上拍照落水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了4月22日晚接警后去救援的余姚消防大队王警官,虽然没能目击整个过程,但关于落水后的情形,王警官略有所知。
“晚上7点38分,我们接到一个男的报警,说自己的妻子在余姚河姆渡大桥上拍照时,掉进了下面的姚江,接着我们就出动12人,赶了过去。”
王警官回忆,抵达大桥时,天已经很黑了,还下着大雨,那名男子一直不停地在哭泣。
没顾上问太多,官兵们赶紧撑着小船下水捞人,但因为天黑雨大,且水很深,经过一个多小时后,在专业打捞队伍的帮助下,女子才被捞了起来,但此时已经没有了气息。
男的继续哭着,问他发生了什么,不愿意多说,只说妻子是来拍照的,不小心掉下去了,而被打捞起来时,离落水已经至少过了两个小时。
“大雨天的怎么有人来拍照,我们也纳闷呢,当时派出所民警就要求法医鉴定了。”至于之后的事情,王警官也不知情了,记者昨天回拨了他提供的当时男子的报警号码,不过已经关机。
男的因小三怀孕逼宫杀妻子
事情到这里并未结束,这两天,该事件在论坛上发酵成了谋杀案。
网友“胖胖的妞”在慈溪论坛上写道:
我嫡亲的堂妹29岁,22日晚上在河姆渡大桥坠江而亡了。
堂妹18岁没了母亲,20岁认识堂妹夫,两个人相互扶持到现在,有一个8岁的儿子,租用我二爸爸的厂房,开着模具厂,生意非常好,心想20岁跟着这个男人打拼,现在享享福也是应该。没想到今年厄运已经来到。
堂妹今年生日刚过,就知道了堂妹夫外面有个女人,小三怀孕了,割脉逼迫堂妹夫离婚。而作为堂妹的公婆,居然提出了假离婚的建议,等小三生了小孩有了户口可以复婚,被我堂妹严词拒绝了,还想可以把财政大权抓一下,也许可以挽留老公。想不到激起了堂妹夫的杀心。
在事发的前几天,堂妹的朋友圈,凌晨1点多,堂妹夫带她去兜风,去那种荒山上,四周都是荒草,只能允许一辆轿车勉强通过。后来我们估计是去踩点了。
21日晚上,两个人去余姚交样,堂妹夫带她来到了河姆渡大桥,堂妹下车拍了很多照片,发到了朋友圈。
第二天傍晚,两个人又来到了河姆渡大桥,据说又要拍照,然后坠落了。两个小时以后被消防捞上,人已经没了。
而她的肚子里,还有了身孕。一尸两命。堂妹丢下了年老的父亲,还有8岁的儿子。
此前已有杀人迹象只是没动手
除了这个帖子,网友“小二来壶酱油”自称死者是其表妹,也在余姚论坛发布了类似的内容,他(她)想寻找当晚的目击证人,并且提到了其中几个疑点:
“小二来壶酱油”说:“特意去看了河姆渡大桥的栏杆,高有1.04米,我表妹穿裙子的,大家可以想想,一个女的穿裙子会爬到栏杆外面吗?”
“我表妹掉到河里后,他也没有采取措施,只打了个报警电话,导致尸体晚上9点多才被捞起来。”
“他们俩去送货(交样),本来回来的路上不经过河姆渡大桥的,不知道怎么又去那边了?21日凌晨1点去拍过照片了,22日晚上又去了?”
“小二来壶酱油”还提到,表妹的情敌今年28岁,住在慈溪新浦,是湖南人,没有更多的信息了。
不过,记者几次三番留言、私信试图联系两位网友,均未得到正面回复。
除了两则帖子,还有知情网友“动次。打次”在论坛留言,称嫌犯徐某是其朋友的哥哥,死者张某确实已怀有一个多月的身孕,徐某的出轨对象也同时怀孕,而且死的前一天就有杀人迹象,只是那天没下手,未料次日还是杀了。现在家里的确还有个8岁的儿子,家产也被查封了,以前是一个村子的,没有看出来会是这样的人……
余姚警方证实是谋杀 嫌犯系死者丈夫
接连两则质疑帖,让案情扑朔迷离,在记者询问警方后,昨天傍晚5点35许,余姚市公安局做出了一则案件通报,证实了此事系他杀一说,同时也发布在其官方微博上:
4月22日晚,余姚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大桥下的姚江中打捞起一女性尸体。经侦查,系他杀,警方已于4月2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9岁,余姚市陆埠镇人),其供述因感情纠纷杀害妻子张某(29岁)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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