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天业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4-23 18:35:39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4号楼8层
Tel:(0531)88878388 Fax:(0531)88726767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天业恒
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律师、甄永杰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提出
新提案的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4月2日披露《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年4月22日上午9:15在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577号天业中心主办公楼
1516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258,762,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5%。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为46,27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2、《关于审议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议案》;
6、《关于审议认购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网络投票截止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上述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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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天业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23:10: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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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4号楼8层
Tel:(0531)88878388 Fax:(0531)88726767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天业恒
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律师、甄永杰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提出
新提案的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4月2日披露《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年4月22日上午9:15在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577号天业中心主办公楼
1516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258,762,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5%。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为46,27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2、《关于审议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议案》;
6、《关于审议认购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
网络投票截止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上述
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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