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 历史建筑有了法律保障
原标题:佛山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 历史建筑有了法律保障
21日,佛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从此有了更接地气的法律保障。当日,佛山市委还为此召开了专题学习会,佛山市委书记、市长鲁毅表示,“首法”的施行是佛山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记者了解到,下阶段,有关部门将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认定,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出台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公众可推荐保护历史建筑
记者了解到,2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必须定期组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此外,公众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也可以推荐。
“例如,市民李先生自有民居一处,该建筑为民国时期的制作丝绸的作坊,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特色,现想申报为历史建筑保护起来。那么,李先生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或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佛山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介绍,预先保护制度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具体是对于普查过程中发现或者由公众推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纳入预保护范围。
还以李先生家的作坊为例,专家到现场勘验并论证后,如确定该作坊达到历史建筑的标准,应当通知或告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将李先生的丝绸作坊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并在七日内再组织调查与专家论证。如经核实作坊具有保护价值,区政府将在两日内向李先生发出预保护通知,并立即在预先保护范围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活动等预先保护措施。
与此同时,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李先生的丝绸作坊就可以列入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
历史建筑不以年限为门槛
“与其他城市不同的是,佛山历史建筑的认定不以建筑年限为绝对门槛,而是以建筑是否能代表佛山的历史文化特点为主要条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局长顾耀辉引援《条例》指出,有关部门在历史建筑认定上将在归纳总结佛山历史文化特色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建构筑物的历史价值,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还将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像清末民国时期的汾宁路2至12号街屋、建于1928年的梁氏洋楼,其建筑样式、结构等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又像罗南杨氏大宗祠、永胜河北书院,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或者像村头村东区清和里35号生产队仓库、石湾陶瓷一厂等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历史建筑。”顾耀辉说。
鼓励多形式活化历史建筑
《条例》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的任务分工,除了规定由政府部门提供免费修缮施工方案编制服务或编制方案补助以外,还明确政府将提供百分之十以上和百分之四十以下的修缮补贴。
“针对部分保护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修缮费用的实际,《条例》还建立了修缮补助制度,对无法承担修缮费用的保护责任人,通过‘修缮补贴+修缮补助’的方式,由政府尽量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这其实是一条兜底条款。”顾耀辉说。
立法者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活化利用历史建筑是解决发展和保护问题的最佳手段。为此,《条例》还明确鼓励推进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合理的活化保护。 编辑:李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