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与情感遵守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作出的这一简洁有力的论断,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经典名句。不过,这句话之所以广为流传,似乎更多地是因为它激起了人们的广泛共鸣:对完善健全的法治社会的美好期许与热切期待。有必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为什么仅仅被动地遵守法律还是不够的?
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严谨、全面,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尽管法律规定愈加严密,违法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以黄金周期间媒体上沸沸扬扬的“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除了义愤之外,我们也不禁疑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的重重制约下,在违法可能面临的重罚面前,店家为何仍然选择宰客?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情况下,为何监管机构先是互相推诿,在媒体曝光之后才开始雷厉风行地“运动式执法”?我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人们缺乏法律信仰,法治观念淡薄。
近代以来,法律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贯彻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工具,立法将人们假定为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不仅趋利避害,而且可以衡量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理性地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因此,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立法所考虑的,主要是如何设置惩罚和奖励才能更好地激励人们按照某种方式行事。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套规则已经被内化成了习惯,维持秩序的力量不再仅仅是外在的监督,还有内心的责任感和道义的制约;而且,在熟人社会中违反习惯风俗规则的成本很高,一旦违反了,便被认为是丢人、可耻的事情,当事人可能再也抬不起头来。
然而,现在的城市主要是陌生人社会,不存在这种制约,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也更大。尤其是在旅游的情况下,游客来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景点游玩,在某家饭店消费一般只是一次性的,即便对店家评价很差,多半会忍气吞声,很难给店家带来声誉或者收入上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青岛天价虾”的店家选择宰客,是因为宰客的成本相对很低,正是符合经济理性的。
由此可见,依照理性人的逻辑加强制度约束固然重要,但不可能一味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设立“旅游警察”等方式来减少违法现象,最重要的还是树立人们心中对法律的信仰,而不仅仅是出于趋利避害的遵守。
(二)
伯尔曼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相比制裁和强制力而言,信任、公正等情感更有助于确保遵守规则,也即所谓的“富而好礼”“克己复礼为仁”。如果人们遵守法律仅仅是因为违法成本高,那么难免在违法成本低时会选择不遵守法律,而只有培养人们对于法律超出物质利益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这才是伯尔曼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主要原因。
“信仰”法律并不是夸大其词。对法律的信仰,强调的是激发人们心中的法律情感,使得公正不再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而成为一种真实的情感,比如为权利而斗争的激情、对平等对待的渴望、对违法行为的谴责等,从而人们会自觉地接受并维护规则的约束。
责任编辑:赵颖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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