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执行不了的案件称作“法律白条”
因做生意向自己借款1700余万后猝死,高进(化名)拿着有法律效力的还钱调解书,却3年来都没有拿到钱。此外,遭遇3年执行白条的高进还发现,李通生前还有20多名债主,目前都是要债无门,而李通生前的房产,也因为产权不明确,而陷入无法抵债的僵局。(1月10日《广州日报》)
出借1700多万元却无法收回,即使经过诉讼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也没有什么效果,高进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但同情也只不过是道义上的同情,跟法律没有多大的关系,把执行不了的案件称作“执行白条”或“法律白条”,实在是用错了比喻,打错了板子,实属不当。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但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特别是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都能够得到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是否依法采取了措施,是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当行为,其中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是关键性的因素。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存在着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及变现等现实的困难,使得大批案件不能得到最终实际的执行。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在50%以下,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案件因为上述原因而难以执行到位。
从新闻披露的情况看,高进案件之所以未能执行到位,并不是法院不作为、乱作为,而是该案的执行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一方面,被执行人李通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并没有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现有的李通“名下”的财产尚处于权属不清的状态,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显然,法院的执行工作只能依法进行,在相关法律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法院贸然采取执行措施,反而有违法之嫌。
正因此,将这种类型无法执行的案件称作“法律白条”是极为不妥的。现在已经难以考证“法律白条”这一说法始于何时,其一出世就因为比喻的“形象”而为大众所接受,此后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媒体都喜欢把未能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作“法律白条”。其实,这一说法混淆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把“执行不能”与“消极执行”混为一谈,把案件无法执行的责任全部推到了法院的身上,而忽略了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不少社会公众的头脑里,法院是“包打官司的”,法院一旦判决,胜诉一方的权益就能够实现。但实质上并不完全是这么一回事。因为,法院裁决的性质,是一种判断权,即依法判定谁是谁非,虽有相应的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保障,但这一由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执行,还存在着许多其他的因素。目前,法院还没有强制搜捕被执行人的权力,相关的财产信用体系也不健全,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即使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财产能否通过拍卖方式变现,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更何况有的被执行人名下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要求法院把每一个案件都执行到位,在目前来说实在是苛求。
案件无法得到执行,实质上是民事行为带来的风险。高进将款项借予他人,就存在着无法收回的可能,那么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他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能事先疏于采取措施,出了状况就把责任全部归罪到法院的头上。
高进的案件法院目前还正在执行之中,尚存一线希望。但即使真的无法执行,其后果也只能由出借人承担。我们可以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一切措施,但也必须认识到案件所面临的现实。尽管现在法院执行机制越来越健全,措施越来越有力,但肯定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所以,请不要再将类似无法执行的案件称作“法律白条”,这一说法既不合理,也不准确,更容易给社会公众带来误导,让其忽略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风险,让法院承担超出了范围的责任,进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文/庾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