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内法院丨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18期(3)
丁颖(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在此之前,已经仔细拜读过霍政欣教授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长篇大作,共19页,体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对问题深刻全面的把握和洞察力。文章的观点、角度很新,我们以往谈全球治理,很少想到跟国内法院有什么关系,但整篇文章读下来,真的是眼前一亮,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对我们研究相关问题很有启发。文章提出的国内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这个概念也很有说服力。
我们过去对于法院在解决个案,解决当事人具体纠纷之外影响更广泛、更深远的其他功能不太重视,特别是对涉外案件的处理方面对国际层面可能造成的影响认识比较肤浅,也就是这里的“对全球治理带来的影响”缺乏认识。但实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很早就关注这个问题。
比如,我之前研究美国仲裁法,美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判例法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最高院在一系列重要判决中的判词就充分体现了其对国际经贸秩序的关注,而不是只局限对手头个案的处理和公正。
比如,在有关支持国际仲裁协议而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经典案例中,最高法院多次出现类似的表述:如果拒绝执行国际仲裁协议,“笼罩在这一法律无人地带的投机气氛肯定将破坏国际商业和贸易秩序,并且危害商人达成国际商事合同的愿望和能力”,“认定本案的仲裁协议无效将不仅允许被上诉人违背其严肃的承诺,而且还反映了一个‘所有争议必须依我们的法律在我们的法院解决的狭隘观念……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我们不能一律适用我们的术语、适用我们的法律且全部由我们的法院解决贸易和商事争议’”,等等。
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强国的今天,正如霍教授所提出的,我们应充分重视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要认识到国内司法权与跨国司法治理权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基本权能,且后者权重呈现不断增大之势,发挥法院在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和相应能力。
霍教授的文章高屋建瓴,对全球治理体系中国内法院的治理权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由于是国内学界第一篇进行相关探讨的成果,既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也为后续研究留下了空间。
比如,对于人民法院在全球治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作为本领域的开山之作,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后续研究还可以做更细致的探讨,就文章涉及三个层面、三个维度均可分别就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其功能,展开深入讨论,进行具体设计。
又比如,本领域的研究者还可就现在设立的一些专门法院如何通过发挥自身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影响跨国行为主体的整体行为,从而决定跨国行为( 尤其是商事活动) 的国际流向,最终影响全球治理的整体效果”。例如,国内新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在这方面可做的文章很多。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就曾指出,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外,又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其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推广互联网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经验。据我所知,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以后,前去参观、调研的单位非常多,连国外机构都纷纷前去访问。
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都是涉网案件,而涉网案件更容易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距离遥远,因为涉及消费者,有时标的额还不是很大,如何在处理这类案件尤其是跨国案件中发挥我国法院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并通过审判实践创立甚至主导相关规则的形成,这是我国法院应该意识到并主动进行的工作。
正如霍教授文中所指出的,我们应该这个过程中不断增强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吸引力和美誉度。
我们期待看到更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诞生。
伏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青年论坛。听了政欣教授作的精彩报告,谈三点体会。
一是国内法院参与全球治理是全球化时代的应有之意。“全球治理”这一概念在全球安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提出来,体现各国在全球范围内合作、协商与相互包容的理念。全球治理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而国内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参与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渠道,各国法院具体通过对跨国案件的司法权行使,即政欣教授提出的“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行使,来参与全球治理的活动当中来。
二是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种治理权能中,应当进一步提升司法权的作用与地位。传统上,行政权在我国国内治理活动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而“构建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我们更多地通过立法以及司法活动进行国内治理。同时,在参与国际治理活动中,我们更需要快速提升国内司法权这一治理权能。根据政欣教授文章中的统计资料,美国在2000年以来处理的国际案件400多多起,我国只有6起,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行使方面,还亟待提高。
三是在当下“去全球化”的特殊背景下,国内法院跨国司法权的行使可能面临更多挑战。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全球治理”概念被提出以来,很多国家接受了这一概念,各国之间倡导相互合作,并通过构建国际共识条约或国际机构实现全球治理。
但今天来看,这样的大环境开始发生变化,在美国单边主义影响下,全球化进程正面临巨大挑战,出现去全球化、逆全球化的潮流,例如,WTO上诉机构现在只剩三个法官,还有两个即将卸任,面临瘫痪的危机,一旦WTO争端解决机制瘫痪, WTO机制也就倒塌了。
政欣教授讨论的国内法院去参与国际全球治理,是在全球化、全球治理的背景下提出的命题,而这一个命题在去全球化的潮流时将何去何从,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资源稀缺与人口不断膨胀之间的冲突、不同宗教与文化在的冲突加剧,这些因素的存在,可能极大地制约了全球化进程,或者说,去全球化的潮流很可能还会加剧。是继续推进全球化、推进全球治理的完善程度,还是去选择去全球化、画地为牢,国际社会正面临选择。中国、美国这样的大国选择尤为重要。
覃华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霍老师这个题目研究角度比较新颖。从霍老师刚刚的演讲以及他的论文来看,我认为我们做研究应当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不能把自己限定在某一个特别狭窄的领域。
给大家举个例子,去年美国有个讲授国际私法的著名教授来我们学校讲座,他本人主要研究冲突法,但是那天他主要讲的是美国国际关系重述,还提到了涉及中国的一个案子,是中国河北的一个公司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在美国被诉,案子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从法官的推理可以看出,不管做出的判决是什么,很多推理都涉及到中美或者美国对外关系的考量,而不单纯是对冲突规范的适用。这个讲座对我也很有启发,我们研究国际私法也不可能绕开对其他领域的研究和关注。
回到今天论坛的主题,我们在解析人类命运共同体或者全球治理概念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法律的知识,否则很难理解,我本人就还在认真学习中,尚未理解。涉及到国内法院在全球治理中的功能或作用,我认为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走,面临很多困难。
刚刚霍老师说欧盟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欧盟成员国的执行,即便成员国政府不乐意,但依然可以得到执行,这可能说明他们的司法运行确实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在这方面我们国内法院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以及我们的法官是否具备这样的专业水平,可能都存在一定的疑问。
另外,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如果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是外国法时,我们的法官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了外国法,或者有多大意愿去适用外国法,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可能并不乐观,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情况可能更不容乐观。
因此,要让国内法院参与到全球治理,我想前提是我们的法院或者法官有这样的意愿与能力。总之,霍老师的研究在这方面是开创性的,有些问题只是提出来了,还有待大家进一步研究完善。
余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
感谢霍老师的主题报告。我十分赞成前面三位与谈人老师的观点,霍老师这篇文章,为我们拓宽了视野,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即研究国内法院在国际治理中作用。我也想借此机会分享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关于国内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性和特殊性。
说到现实性,我想谈谈上个月刚发生的新闻。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出口措施。晋华投资数百亿研发,技术刚刚实现突破,正准备大量采购美国设备建设生产线,从而进入量产。
美国这次的措施,一下子使其量产的计划大为延迟,也为中国摆脱美韩日巨头垄断内存市场的努力蒙上了阴影。美国几乎直白地表示,这一行动是为了保护美国内存厂商美光。时间再倒退三个月,今年7月福州中院,在晋华与美光的专利纠纷中,裁定美光禁止在中国销售若干款产品。
中国市场占据了美光销售额的一半,福州中院的判决是对美光的一记重拳。美国商务部的措施,很可能正是报复福州中院的裁定。由此可见,福州中院的一个专利纠纷案件,直接卷入了中美贸战交火的前沿。这正印证了该文章的观点,“国内法院不仅决定跨国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还以传导性与渐进式的方式影响全球治理的整体效果”。
关于特殊性,我们还应注意到法院分配国际治理权一种动态下的权力分配,是通过重复博弈进行权力的配置。相比之下,订立国际条约、达成国际共识等方式形成国际秩序,这种国际执行相对而言是静态的。条约和国际共识一旦订立,除非对其进行修改,否则其形成的权力分配格局将大致保持不变。
结合霍老师的报告和前面的晋华案,可以发现: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中院等涉外诉讼的一审法院,也会在其普通的审判业务中参与了国际治理。法院通过运用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的规则,在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实际上进行了国际治理权力的微观分配。一个个的个案累加起来,将会形成国内法院与其他国际主体的重复博弈,这种重复博弈后形成的局面就是一种国际秩序,或者说国际治理权格局。
第二,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中国地方法院尚未意识到其参与了国际治理权的重复博弈,或者说,也没有意识到实际上其正在参与一带一路的司法保障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中国地方法院在参与国际司法活动时的本地化倾向。以管辖权为例,当前国内法院在管辖权上有两种倾向性,一种是不合理地扩张管辖权,丝毫不顾忌是否会发生平行诉讼、中国法院是否有最密切联系,一种是不合理地放弃管辖,遇到敏感案件时采取正式不予受理或非正式的方式拒不立案。
究其原因,中国法院之所以会呈现这种倾向,原因有二,一是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二是以单次博弈的心态面对重复博弈的现实。
那为什么中国的法院会出现这种本地化的倾向呢?
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而最高院巡回法庭、跨区域法院、专门法院等法院组织上的创新,都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关。
但是,当前形势已经没有给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留下过多的空间。中美贸易战使中国面临严峻的国际经济局势,而中选择营造更加开放、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公正可预期的司法,就是这种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事实上,在国际司法活动中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是可以形成我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的。
记录人:
徐书林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荣煜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刘知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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