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有法律护航更应强化服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新闻网12月27日)
至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新政实现了法定化。一场场关于全面二孩的纷争和纠结,终于画上了句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合时宜的条款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凸显以人为本、合情入理、服务至上、保障性强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们注意到,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尽量保留了对夫妻有利的条款,同时修改和充实了为全面二孩护航的条款。这种接地气、利长远的修法改规,体现了民意,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按人口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族发展和家庭发展固有规律办事的原则。特别是去除了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硬对待夫妻生育问题,极容易制造或者引发矛盾的条款,更有利于实行基本人权保障。
比如:此次修法改规还原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应该具有的本意,不再强调以强硬的行政手段去管理夫妻生育问题,不少清规戒律被删改,成功地进行了一次真正利国利民的“减法”。相对应而言,强调更多的是以最大公约数求最大惠及夫妻生育和家庭发展之效。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说还是一部接近实际、可以满足夫妻生育需求的法律。其焦点问题有所破解,其亮点之处也有所闪烁。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修法改规突出了需求便利。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很显然,这是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供的最大的需求便利,人本思想闪耀在依法实行生育实践之中,根除了生育政策过严、过偏、过死“一刀切”的严重弊端,夫妻再生育安排不管身居何处,均能得到尊重,有了尊严。
二是修法改规突出了保障便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突破性规定。这显然是针对处于特殊情况的夫妻,而作出的规定。比如:少数民族夫妻,离婚、丧偶夫妻,孩子伤残或者孩子夭折夫妻,可以允许他们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关于再生育的规定灵活有度,彰显出人性。而这样的规定,已经是最大限度的规定,体现了照顾,是保障性便利。
三是修法改规突出了待遇便利。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面放开二孩后,原来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不仅依然保留,还作了补充规定。这样修正,既有利于延续和稳定利国利民的政策,也有利于温暖曾经为控制中国人口快速增长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夫妻,可谓既合情又合法,还顺民心。
再有三天,就到了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所有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合理的。当然,全面二孩有法律护航,更应强化服务。第一,要立即启动宣传机制。各地需要在第一时间原原本本地将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达到基层,解决入户让成人明白的问题。特别是要宣传好新旧人口与计划生法的异同之处,重点宣传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当务之急,不可拖延滞后。
第二,要立即启动管理机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精准贯彻执行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着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稳健推进、有序有效的原则,全面负责地处理一些管理衔接和清理底子,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工作事项,千方百计地避免和杜绝老问题继续发酵惹事,千方百计地避免和杜绝新问题再变成激化矛盾引子。比如:对待先行怀孕,也就是此前人们所说的“抢孕”;对待抢先生出了二孩,也就是此前人们所说的“抢生”,一定要客观、公正、负责地妥为处理,绝对不可乱用职权搞过分之举,去伤害民众。
第三,要立即启动服务机制。从政府到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地落实有关全面放开二孩的各项公共服务。比如:加强妇幼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的服务,加强优孕优育、优生优教基本常识普及,以及父母、监护人的培训指导方面的服务,加强生育登记、兑现生育假奖励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家庭致富发展、创业就业方面的服务,加强化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矛盾、增进平等公正性方面的服务。
总之,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改进、提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力与水平,大力服务于夫妻和家庭,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中国未来人口发展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夫妻生育也必将越来越有保障。全面放开二孩,必须双管齐下,依法和服务缺一不可。(薛宝生)
(责任编辑:孙建楠 HN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