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用血
2015-12-30 06:30:23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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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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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用血
1.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18~55周岁。
2.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4.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牛行政部门制定。
5.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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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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