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不服交警执法暴力袭警者被刑拘
3月22日下午,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联合市交通执法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执法人员,在G324国道云城区河口街道原振民亭收费站路段开展防治大气污染机动车检测整治工作。
联合执法现场
这样的行为
涉嫌妨害公务!
1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粤SX4**7白色轻型货车从河口往云城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车尾气检测结果超标,同时存在车辆超期未年审和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等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该轻型货车驾驶人阙某文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暂扣该违法车辆。违法嫌疑人阙某文虽然口头同意交警的处理决定,但约10分钟后,拖车正准备将违法车辆拖回交通违法车辆停车场时,违法嫌疑人阙某文强行进入粤SX4**7驾驶座,发动车辆欲驾车逃离,执勤民警在制止违法嫌疑人阙某文驾车逃离中,违法嫌疑人阙某文采用暴力袭击民警,至使1名民警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和喉挫伤。
暴力袭击民警案件发生后,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河口派出所迅速出警并依法传唤违法犯罪嫌疑人阙某文。目前,公安机关已立妨害公务案进行侦办,阙某文被依法刑事拘留。
嫌疑人袭击民警
民警受伤医院诊断证明书
嫌疑人被民警制服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为什么必须严惩妨害公务行为:
警察具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等职能。对于拒绝和阻碍警方正常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交通违法行为必须自觉接受交警部门依法查处,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这是法律赋予交警的职责,也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安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交通参与者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次导致执勤民警、协警不同程度受伤。对此,云浮警方表明态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云浮警方呼吁:
市民出行时要遵纪守法,如果因为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依法查处时,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态,理性对待,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而造成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后果。
来源:云浮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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