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你与用工单位签合同了吗?
——透视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
“你与用工单位签合同了吗?”自从规范劳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很多人都会时常提起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至今实施已经5个月了,而与之相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面对新法实施,我市有关各方情况如何呢?记者最近走访了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业。
劳动部门:理解几个关键词
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云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采访时了解到,对于新法的实施,监管部门认为“合同期限、社保、加班、工资、违约金”是关键字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杨振文说:“我认为要正确理解新法,抓住‘合同期限、社保、加班、工资、违约金’几个关键字眼很重要。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而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杨科长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依法赔偿损失。还有,与员工签订合同,就要为员工买社保。同时,规定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另外,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违约金的问题。除规定的一些情形外,新法明确了员工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云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的陈主任告诉记者,在新法实施后,不少企业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但也有一些企业主对新法认识不足,了解不深,变着法子去应付新法的实施。有的企业因为要为员工买社保而大量裁员,有的因为需付工人加班费而烦恼,有的因为新工资标准出台而不知所措。
企业反映:支出有些增加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促进劳资和谐,是件好事。但为什么有些企业主会出现这么多忧虑?还有,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企业主为何会想着法子规避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他们的眼前利益明显受损了。要跟工人签订合同,就要给他们买社保。按照当地费用标准,一个工人每月的社保费要两百多元。每个工人还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保费。眼前利益受损了,有些企业主就会心痛,他们会认为小数长计,不划算。这应该是他们想着法子来规避新法的主要原因。但是,如一旦出现事故,签了合同,买了社保,损失就会由相关的保险公司来帮忙承担。劳资双方发生矛盾就有合同来作依据,有法可依。”近日,记者到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富丽制衣有限公司采访时,该公司厂长陈伟达对记者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意识淡薄,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得参保,倒不如不签劳动合同由每月多领些工资更实惠。如某药业公司50多名职工联名申请若在工资中代扣个人社保基金就不干了,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某厂有外省员工130多人,提出如在个人工资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就不干了。
富丽制衣有限公司副厂长彭伟军说:“有些工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也是因为社保费在原来的工资扣除了,工人感觉一下子似乎少了钱进口袋。其实,他们不明白,这些钱是他们今后生活的保障。工人自己拒绝签合同的,现在还没有可行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此行为,所以我们只能用劳动部门暂行的制度来进行约束,如拒不签合同的,暂时以双方签订协议来解决。但这只能是暂时的行为,因为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我们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主要的压力来自社保费的增加。但真正实施以后,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与工人签订合同,对于企业的稳定也有好处。员工的心安定下来,工作效率高,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效益。”宝嘉制衣厂(云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任助理袁志红对记者说。
工人反映:新法实施既喜又忧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们打工者来说是件大喜事。它更加全面地保障我们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厂里与我们签了长期的合同。我们的心安定下来了,工作起来更有干劲了。以前总是一年一年地签,害怕有一天会被‘炒尤鱼’,现在新法实施,就不愁这个了。而且如果无故被‘炒尤鱼’,我们还会得到一笔补偿金。”河口某大型石材公司的小曾对记者说。
“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好事。但是要在我们的工资里面扣除一部分社保费,我们就不是太愿意了。我们的工资本来就不高,扣除了70多块的社保费,我们一年下来就少了上千块了。还有一个问题,假如我们不在这里干了,要到珠三角或其他地方打工时,社保转移难。这是因为地方工资标准的问题,很多企业都不愿帮转移。签合同是好,买社保就不划算。”河口初城工业园某公司车间工人刘晓燕对记者说,她是该公司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10名工人之一。
林家如是去年来云城某大型石材公司打工的。他没跟公司签合同,他说出自己的担忧:“我们是担心扣了的钱不能用到自己以后的养老等生活保障中。因为作为一名打工仔,肯定是东奔西跑的,如果在这里办的社保,不能随人的流动而转移到其他地方,这社保费岂不是白交了?这个新法还有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珠三角地区的工人来云浮打工,可以把社保关系转来,但我们山区的人去珠三角地区工作却不能转移社保关系。这样是不公平的。所以我没有签合同,也没交社保费。”
调查数据显示:在岗职工合同签订率92%
杨科长向记者透露,最近,市劳动保障局就全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作了调查。结果表明,我市实施新法喜中带忧,喜的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该法平稳顺利实施,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忧的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文教卫生和乡镇返聘(2001年机构改革已裁员)人员、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给社会留下了不稳定因素。
据统计,到今年3月份,我市有各类用人单位13586家,在岗职工159231人,已签订劳动合同146496人,签订率为92%。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形式有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签订一年期限的占70%,以股份制、民营、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三年期限的占25%,以集体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五年期限以上至无固定期限的占5%,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人员和企业中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为主。
存在问题:一些企业抱观望态度
我市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各类企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差不齐,签订率有待提高等。调查摸底显示,全市上规模企业(职工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较好,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较差。如云城区的石材加工行业;罗定市的纺织、电子分厂(设在乡镇)、“三来一补”服装企业(产品发包);新兴县的皮具行业(家庭式经营),还有餐饮业和商业零售业,他们用工以农民工为主,反映以人员流动性大为理由,只有企业骨干才签订劳动合同。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显示,我市还有12735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混乱,编外人员和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如一些地区的乡镇政府的编外人员、学校民办(代课)老师、医院卫生院中的勤杂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人员等;他们无编制、无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当他们是廉价劳动力招之即来,挥之则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杨科长分析,新法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心存疑虑,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履行的义务增多,会增加用工成本,减少利润收入;二是职工缺乏法律意识,未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权意识差;三是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有观望的思想,认为企业之间大家签订合同我就签,否则就不签,“法不治众”。云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的陈主任说,劳动保障监察仲裁人员相对较少也是造成新法监管难的原因。
当前对策:部门联动加强宣传
《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违法责任。面对形形式式的问题,我市劳动部门有何对策呢?
杨科长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以及加强宣传与监管是很重要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劳动合同法》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经常对用人单位开展监察执法活动,加强日常巡查,重点监察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实施《劳动合同法》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后记:通过采访,记者感触良多。目前对于新法了解不深的人还有不少。不少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此法的认识还是比较肤浅。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相关的细则未出台,遇到的问题也难以顺利解决,给实施新法带来不少难题。因此,国家和省应尽快解决“社会保险转移难”等问题,为弱势群体解忧。我市劳动监管部门除加强监管外,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的力度,深入用人单位释疑解惑,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劳动合同法》,使社会各成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和用人单位法人达成共识,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本报记者 温天群 特约记者 苏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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