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路径—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一些企业信用风险大量暴露,银行贷款劣变趋势短期内难有缓解,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面临的压力很大。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工商银行为例,每年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收回额占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总额的30%左右,其中现金清收占比约90%。特别是近两年不良贷款起诉案件数量和金额屡创工商银行股改以来新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愈显重要和迫切。
随着社会主体交易活动日趋复杂,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不断涌现,司法实践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通过法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在法律运用上面临诸多新挑战。同时,商业银行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司法环境的变化及不良贷款发展趋势,切实提高法律清收质效,亟需商业银行做出改进和创新。
概览
根据中国银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0919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9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0%,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这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连续14个季度反弹,较2012年一季度的4382亿元增长了6537亿元,两年半时间增幅高达149.2%。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面临不良贷款“双升”的复杂严峻形势短期内难有改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压力较大。
现状分析
与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相对应,自2012年以来,受经济增速下滑、贷款质量劣变影响,诉讼清收不良贷款案件发案件数和金额逐年上升,2013年和2014年发案件数同比增幅分别为92.50%和24.41%,发案金额同比增幅分别为102.72%和63.42%。与起诉案件高发相对应,工商银行胜诉案件执行应收余额也在逐年上升,由2012年末的181.05亿元,增加到2015年6月末的373.21亿元。而受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抵质押物处置困难等因素影响,起诉案件执行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年末的32.47%下降到2014年末的25.83%。
实践与成效
建立健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机制。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是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基础,工商银行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一是胜诉案件执行关注行制度。将上一年度胜诉案件执行率低于15%的分行和胜诉案件年末应收余额超过10亿元的分行列为当年诉讼清收重点关注行,由总行发送督办函,提出压降执行余额、提高执行率的工作要求,被督办行相应确定重点督办支行和重点关注案件,逐一制定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执行积案收回金额逐年有明显改进;二是亿元以上大户胜诉未执结案件督办制度。由总行印发督办函,对分行亿元大户胜诉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相关分行逐案研究制定清收方案,明确清收目标,落实清收责任;三是账销案存资产清收激励制度。明确账销案存资产清收要求,对通过法律手段现金清收账销案存资产落实奖励措施。分行层面组织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筛选清理,多方查找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借助外部力量有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与各级人民法院、银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推动清收工作走向深入,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条件,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客观因素影响,推动法律清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向最高法院执行局报送工商银行胜诉执行积案明细情况,请求最高法院给予支持和重点督办。
创新探索多种手段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工商银行积极创新和推广法律清收工作措施,拓宽不良贷款清收渠道和工作思路,综合运用以物抵债、还本免息、债权转让、以诉促谈等多种方式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的分支机构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新规定,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实现担保物权试点合作,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处置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快速清收不良资产。有的分支机构探索使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有效解决债务人下落不明情况下公告送达时间长的法律难题。有的分支机构借助司法力量加大催收力度,通过向法院提供违约客户清单,由法院向逾期、欠息客户发送《涉诉风险告知书》,促使违约债务人积极还款,通过“以诉促谈”达到清收目的。
主要问题
当前,因受外部司法环境、市场环境、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法律清收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并已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又快又好地清收不良资产,需要逐一厘清并加以解决。
法律规定缺失
不良贷款清收立法滞后于当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实践。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保护金融债权,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压降不良贷款“双升”的重要途径,而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对保护我国金融债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金融债权受到侵害时的维护,具有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院在不良贷款清收等执行工作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第224条至258条,以及若干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下发但未达到司法解释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执行工作的批复和复函。这些规定条文过于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不良贷款清收与胜诉案件执行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陷入困境,也容易造成司法适用过程中标准不一且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规缺乏可操作性。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指导法院具体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新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障碍。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银行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对起诉案件顺利立案有很大帮助,但登记速度加快后并没有解决法院审理进程较慢的问题,大量案件立案后处于审理状态,债权确权速度未有实质性改善。当前形势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新的情况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统一完备、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路阻”现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