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pos机代理 不要走进法律盲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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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静琦焦美杰
移动pos机支付因其便携性、快捷性逐渐成为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经济往来中的主要支付方式。随着移动pos机在生活中的应用愈加广泛,各行业对其需求量也日益增加,移动pos机代理行为应运而生,但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双方解除代理合同,并退还代理费。丰台法院还针对此类纠纷的特点和危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网络现商机变身代理商
小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每月的工资支付完房贷、车贷以后仅够维持必要的生活。看着身边朋友在工作之余不是做微商就是当淘宝店主,每天的朋友圈里晒着不同的销售单据,享受着各类美食和各地美景,小徐也很想开展一份副业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小徐开始求助于网络,从网络上获悉了移动pos机区域代理商招募信息,只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代理费和移动pos机货款,就可以成为区域代理商。销售一台移动pos机除了可以获得货款差价以外,代理商还可以获得区域内客户刷卡交易量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分润,分润一般按月结算。针对pos机的使用,小徐去市场考察了一下,发现大、小商户都配备有移动pos机,实际生活中自己、家人、朋友出门也多习惯刷卡,尤其是消费金额比较大的时候,因此小徐觉得移动pos机的销售前景比较好,移动pos机区域代理是个比较好的商机。经过筛选对比,小徐选择了北京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仅需缴纳4万元代理费就可以成为代理商,免费赠送机器,并承诺了相应比例的返点分润。于是,小徐与其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缴纳了代理费并带走了22台移动pos机。
代理出纠纷协商无门路
回到家后的小徐开始了自己的代理之路。由于移动pos机支付具有方便、快捷的属性,商户和消费者对其的需求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小徐很快就找到了8家商户购买和使用其代理的移动pos机,这让小徐对自己的代理之路充满了信心,发家致富也好像指日可待。但是,几个月以后,小徐就高兴不起来了。
小徐发展的商户向其投诉,称使用其pos机刷卡后款项不及时结算和到账、跳码、消费地址与电子票据不一致,查询银联记录发现签购单与真实信息不符等情况。小徐发现其平台显示的扣费率与实际扣费率也不一致,提供服务、结算的平台与公司承诺的也不一致。此外,小徐与公司的代理协议书中约定每个月10日进行分润,但是在这几个月内,小徐从未收到公司的分润。因此小徐致电公司反馈问题,但是公司迟迟未给回复。无奈之下,小徐又来到北京,找到公司当面协商,但公司也未给出解决方案。至此,小徐为了防止出现更大损失,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其代理的移动pos机,并将22台机器退还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代理协议,但公司收下机器后拒不解决。为了解决纠纷,小徐还多次来到北京,找到工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但都未实际解决。
诉讼至法院维权终兑现
因小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并由公司退还代理费,返还分润以及往返的差旅费用。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小徐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在与小徐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告知其产品的有关开通审核、资金支付、结算由其他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公司提供服务,不存在为了逃避所谓监管更换支付通道。有关产品与名称、型号不符,是因后来对产品的名称与型号进行了相关变更。消费地址与票据不符可能是小徐在后台进行了删除。公司平台显示的扣费率与实际扣费率也不一致是因为公司后台数据出现错误,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公司均已履行,不存在违约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小徐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并与小徐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在pos机使用过程中,存在刷卡后款项不及时到账、公司后台显示手续费与实际银行手续费不一致的情况。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分润结算,已构成违约。小徐依据合同销售产品,获取分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小徐提供的票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相应费用,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代理协议书解除,公司返还小徐代理费并给付分润,小徐退还公司pos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