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2)
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讼师非常活跃,诉讼率也日趋高涨
著名的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近代化与法》一书中,曾经专章讨论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从诉讼率的视角,考察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诉讼率低,那么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就弱;如果诉讼率高,那么法律意识就强。因为老百姓只有知道了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才会去打官司。因此,诉讼率跟法律意识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正向的关系。
中国古人的诉讼意识是怎样的呢?读过《水浒传》的人,可能还会记得:武大郎被潘金莲、王婆、西门庆合谋害死后,武松出差回来,看到自己的大哥突然死了,觉得很诧异,就去调查取证。刚开始,武松想走司法程序,就去找卖鸭梨的郓哥,盘问他怎么回事儿;接着,又找到了仵作行的团头何九,取了武大郎的骨头以及西门庆的贿金。取证后,武松找了一个陈代书,请他写状子,因为代书是专门帮别人写诉状的行家。之后,武松再去县衙告状。可是,县衙里的胥役因为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到最后,武松只得采取“私力救济”的办法,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小说中的武二郎,对诉讼程序并不陌生,故而整个行动有板有眼;至于复仇杀人,乃是被逼无奈。这是否意味着,当时的老百姓已经具备比较良好的法律意识呢?我的答案:是。实际上,到了明清时期,人们对诉讼已经不陌生了。也因此,有学者声称,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可以用来佐证“诉讼社会”的证据,有以下几点。
一是讼师非常活跃。讼师不仅在城市开设歇店,招徕生意,而且还出没于穷乡僻壤,甚至还搭建了跨区域的业务网络。能干的讼师,可以置起家业,即使“菜鸟”讼师,也能养家糊口。试想,如果没有相应的业务,绝无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
二是“官代书”制度的形成。官府设置官代书,有两种功能:(1)帮诉讼两造(专指涉及诉讼关系的原告和被告)写状子;(2)通过官代书来抑制讼师。不过,由于官代书的法律素养不佳,考试的录取标准,只是粗通文墨而已,因此他们很难起到遏制讼师的预期效果;相反,讼师文化素养较高,脑子也够机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官代书提供法律服务,两造还是要找讼师帮忙写状子。
三是诉讼率的日趋高涨。以乾隆时期为例,全国设置了约1500个州县,人口约有三亿,平均每个州县约有20万人。那么,每个州县要审理多少个案件呢?大约一两百个案件。当时的家庭规模,是五口之家。每年约有二百个家庭会有一起诉讼案件;10年下来,约20个家庭即有一起诉讼。可见,这个比例不低。如此多的家庭卷入诉讼,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怎么可能!
四是限制诉状的字数。由于“放告日”提交州县衙门的状子很多,一年甚至会有数以万计的状子;其中,绝大多数是“催词”和“投词”一类的文书,以至于州县牧令根本看不过来,就想出了限制诉状字数的招术,以便节约牧令的时间。因为州县牧令负责辖区的所有事务,一忙起来,时间就不够用。那么,诉状的字数究竟多少才算合适呢?各地不同,基本上是在150-300字之间。如果以一万份诉状来计算,累计约有150万-300万字之多。足见,牧令要读完这么多的状子,所花费的时间就可想而知了。
性情温和、爱好和平的中国人,为何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
人们通常会说:中国人性情温和,爱好和平,追求和谐社会;而且,儒家特别倡导“无讼”的社会理想。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呢?从抽象层面来看,这些说法固然不错。然而认真思索起来,它们又有不小的问题。这是因为,老百姓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个个都是“君子喻以义”的;相反,因物质资源匮乏而导致的生存压力,势必产生“小人喻以利”的现象。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作者曾说:在中国农民的眼里,每一粒稻谷都是珍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身利益受到了侵犯,诉诸衙门也就不可避免。要之,君子道德与无讼理想,一旦遭遇物质利益的挑战,也就难免落荒而逃。
甚至,当我们读到帝国官方关于“调处息讼”的话语和渲染时,亦切不要以为,这完全是对于“无讼”理想的追求。实际上,它更有可能是由于州县牧令忙不过来,乃至是因“自图安逸”而拒绝受理案件。毕竟,明清时期的牧令,不像现在的法院,他们是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一人政府”,必须承担征收赋税、官学教育、社会治安、灾荒赈济、公共工程,等等的各项事务;甚至,牧令晚上还要打着灯笼跟衙役一起巡查城里的治安。即使以司法实践来讲,他们要负责缉捕案犯、检验尸伤、勘查现场、审理案件、管理牢狱等事。除了审理数以百计的民事案件,还要审理十起八起的命盗案件。像广东省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就很多,清代知县杜凤治在日记(杜凤治日记逐日记录了同光年间所在地方的风土民情、官场风气、上下关系、办事规则、基层断案过程,几至“事无巨细”;记载了自己的出入行藏和对朝政世事的联想心得,几至“感慨良多”。所记甚至连四时变化、阴晴圆缺也无一遗漏,这就使他的日记成为研究晚清基层社会以及地方官场的珍贵史料)中曾经提到,单是强盗案件,一年就有80来起;一次执行死刑,也有17人之多。与南海相比,番禺稍微好些,命盗案要少一半。这样一来,国家法律与州县牧令倡议“无讼”的社会理想,要求民间自行解决词讼案件和笞杖案件,均有迫不得已的苦衷,而非一味地道德宣示。
要而言之,无论是宣传法律知识与阅读法律书籍,抑或是民间社会常态的诉讼实践,都在说明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皆不弱。仍须指出,由于明清中国尚处在农业社会,也是一个乡土社会,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很活跃,人们的社会流动也很频繁,但是,毕竟与现代社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以现在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来衡量。否则,即会出现“厚污古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