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深冷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9-23 06:04:05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5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6年9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该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
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
月22日下午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6年9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谢
乐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4
名,代表股份40,44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05%。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年9月1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持有股份40,4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558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4.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
案》;
6.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7.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
案》;
8.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9.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1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了单独计票。上
述议案1、议案2均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勇
2016年9月22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0766xw.com/view-19010-1.html
nrrg001@163.com
[股东会]深冷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9月22日 20:02:24 中财网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5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6年9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该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
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
月22日下午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6年9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谢
乐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4
名,代表股份40,44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05%。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年9月1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持有股份40,4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558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
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4.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
案》;
6.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7.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
案》;
8.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9.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1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了单独计票。上
述议案1、议案2均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勇
2016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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