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东方集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09-23 06:01:06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
赵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哈
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21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副
董
事长关焯华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
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
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
9:25
、
9:30
-
11:30
,下午
13:0
-
15: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
9:15
-
15: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5
名,
代表股东人数
11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6,204,567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36.26
43
%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
份
139,983,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
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
;
2
、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的议案》
;
3
、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
;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
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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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rg001@163.com
[股东会]东方集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9月22日 19:30:53 中财网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
赵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
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哈
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21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副
董
事长关焯华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
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
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
9:25
、
9:30
-
11:30
,下午
13:0
-
15: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
9:15
-
15: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5
名,
代表股东人数
11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6,204,567
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
36.26
43
%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
份
139,983,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
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
;
2
、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的议案》
;
3
、
《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
;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
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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