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试点 律师:检察院权利过大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在8月29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周强表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周强表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这项制度意味着,许多轻刑案件将在进入法院前被撤销和不起诉处理,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
张律师从该方案的背景谈起,他说,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仍居高不下,而司法机关警力明显不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另外,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轻罪也要关押好长时间,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等。该提案如果实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加强人权保障,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当事人为了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提案开始实施,律师在给当时人辩护的过程中,委托人倾向于认罪的得到自由,而不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对于这种问题应该如何避免?张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虽然辩护地位独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与当事人保持一致,律师应当通过做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如果做不通工作,我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样做不会出现大量错案。律师如果认为确属错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认罪从宽制度开始实施,那么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必然会存在一定得差异,是否会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张律师表示,会出现这一问题,但是不会差别太大,因为定罪量刑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宽也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而且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制定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此外,张雁峰律师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提案实施后,可能出现个别案件强迫认罪、疑案定罪的问题;被告人完全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能提出异议,检方的权力过大。
- 【邀请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2018-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