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银亿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08-19 02:24:10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房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
定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已于2016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2: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
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
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17日
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2,004,075,3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7673%。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0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全资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及为其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
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程晓鸣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0766xw.com/view-17594-1.html
nrrg001@163.com
[股东会]银亿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11:37:47 中财网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房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
定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已于2016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2: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
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
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17日
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2,004,075,3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7673%。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0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全资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及为其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
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程晓鸣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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