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十五 日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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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史炳武律师、张晓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修订)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第二次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 》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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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
(四)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六)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
(七)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提示性公告》 ;
(八)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九) 《独立董事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
(十)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十一)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十三)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十四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十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公告》;
(十六)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十七) 公司于2016年7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 )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十八)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九)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二十)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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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16年7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星期一) 下午 14: 30 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5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4 日 15: 00 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邵钦祥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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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