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2)
2016-08-08 18:16:32 来 源:云浮新闻网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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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专车平台来说,一旦“人车合一”的相关业务被各地规制机构界定为出租车业务,则发展空间将极为有限。相比之下,交通部的政策底线是私家车不得接入互联网专车平台,似乎为市场创新留下了若干空间。问题是,交通部仍倾向于将互联网专车平台视为传统汽车租赁业的网络化,相关要求虽然相对宽松,仍然会影响到互联网专车平台促进“人车合一”的效率。比如,2014年9月和2015年3月,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之所以连续对Uber Pop服务发布全国禁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Uber所从事的业务并非是单纯的“汽车租赁+代驾服务”。法院认为,根据《德国乘客运输法》,一旦任务完成,相关被租赁的车辆应当返还到指定的营业地,以恢复“人车分离”的状态。但实际情况是,Uber的驾驶员在停车送客之后往往仍在市区徘徊,实质上构成了“人车合一”的出租车业务。由于此类驾驶人员未按要求取得出租车营运资格,此类行为自然应予以禁止。(15)可以想见,即使交通部的观点占据上风,具体执法者仍可对互联网专车平台提出实质上的“人车分离”要求,平台的竞争力也会因此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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