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教师工资发放为何变得复杂
上班至今已有7个月,却始终没能领到工资——此前,陕西省周至县173名新招录的在岗教师曾向多个主管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直到近日,此事被当地媒体曝光,才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如同以往任何一次媒体曝后的“高度重视”,没有任何意外,拖欠工资的事立马就解决了。那么,这拖欠工资的咄咄怪事,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当地教育部门给出的说法是“审批太复杂”,按照这意思,心里还颇有几分委屈的意味。一个直接的疑问是,既然从财政拿钱给教师发工资这么难,为什么在媒体曝光后,为什么在“高度重视”后,就立马能得以解决呢?说好的“审批太复杂”呢?难道此前的所有的病症都在于媒体没曝光、领导没有“高度重视”?只是,这给教师正常发工资,需要媒体曝光去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吗?无论是根据劳动法,还是教师法,都有明确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在岗教师的工资。即便不去虑及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单从劳动法来说,所谓审批,能够成为长期拖欠的“有故”吗?(6月7日中金网)
当然,并非不能理解这其中存在的“审批”之事,但这一审批就是大半年,而且还都没个准信,那么,另一个需要追问的疑问是,这工资审批何以变得如此艰难而复杂呢?根据媒体的调查,具体的审批过程大概要分五步走,这五步是否完全有必要?或者具体的过程中,哪些存在可精简的空间?当然,可以进一步去讨论。只是,当一个地方教育主政部门都脱口而出抱怨“审批太复杂”时,为何在此前始终未能引起当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呢?为何各个部门宁愿让无助的教师“等一等”,都不愿意去解决这个“太复杂”的问题呢?
更进一步来说,这仍然还可以梳理清楚的“太复杂”,为何在七个月里,这五步还是走不完呢?到底是程序环节太复杂,还是另有原因呢?比如严重拖沓的懒政之风,比如混沌不清的权责关系,甚至不为人知的利益勾连?一个颇有说服力的事实是,有教师透露,当时有同批招录的教师分往西安市其他区县,有的上岗后一两个月就拿到了工资。于此而言,所谓的“审批太复杂”,未免也太过轻飘飘。
周至县173名教师何以成为被捏的软柿子?劳动法、教师法何以敌不过太复杂的审批?体制内的语境中,教师话语权的缺失,固然是可以想见的原因。更根源的问题,依然在于,在所谓的“程序审批”面前,法治被抛诸脑后,本应更具权威的律法却都黯然失色了。而充满人治色彩的程序审批,因为裹挟着太多的个人因素、利益纠葛而变得无比复杂。于此,一句“审批太复杂”,无比真实,却也无比苍白。
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1、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理由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2、公办学校教师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1)拖欠工资的情形
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工资虽然依法从合同中分离而依法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有关机构管理,但工资发放关系的法定转移,并不会改变教师与学校之间聘用合同关系的性质。因此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被拖欠时,应先以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学校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事仲裁。同时,公办中小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教师工资是依法由学校以外的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发放,即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是与拖欠工资这一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应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参加仲裁。仲裁庭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决政府或者其他工资管理机构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法定义务。
(2)克扣工资的情形。
政府因余老师的妹夫未交款而扣发其工资毫无法律依据。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扣除教师工资: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教师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②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但在执行损害赔偿、欠款等款项时应当保留教师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③教师违反工作纪律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一级或者两级工资级别;对于玩忽职守使人民生命、财物遭受到损失者,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教师工资的其他情况。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
(3)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克扣工资的理由。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 林郑月娥斥责暴徒“疯狂式”破坏港铁2019-09-13
- 湖北十堰暴雨已致6人遇难6人失联2019-08-08
- 天津公安机关侦破“12·04”涉黑专案,抓获122019-04-13
- 四川举行木里森林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烈士悼念2019-04-07
- 台风“安比”今日将袭山东重庆连发4日高温红2018-07-2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