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商业险免赔条款的法律效力·类型化分析
某甲的驾驶证记分已经超过12分 ,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车辆受损,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中约定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等免责事项,故而拒绝理赔,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观点一认为:上述免责条款为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观点二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保险公司仅须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
类似涉及“驾驶资格”的免责条款,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的争议。在新版的机动车商业示范条款实施以后,有关 “驾驶资格”的免责条款被大幅度精简。本文拟就新旧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对之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期对此类争议解决提供更优方案。
一、“无证驾驶”的概念界定
无证驾驶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道交法第 99 条明确规定,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之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1]实践中,普通民众乃至执法部门一般认为,除了未取得驾驶证外,还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后或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也应属于无证驾驶。本文采用无证驾驶进行概括,是出于此间涉及情形较多的类型化需要。分析涉及无证驾驶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时,在具体到不同情形的基础上,讨论各种情形下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2007 年4月1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07版条款),共分为 A、B、C 三款,由各财产保险公司选用。[2]三款均对涉及驾驶资格的免责情形进行了列举。
2015年3月20日,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目前已分三批启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3]示范条款对涉及无证驾驶免责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发[2015]18号),“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可以预见,随着试点地区的不断扩大,机动车商业险市场上示范条款将完全取代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条款,但是当前新旧条款仍在过渡阶段,因此有关新旧商业车险免责条款仍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案件争议的焦点。
为便于比较,笔者仅选取上述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条款”进行对比,与无证驾驶相关性不高的免责条款未列入表格,如“实习期内驾驶需要专门资质的机动车 ” 等情形。具体见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关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主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涉及驾驶资格的情形进行了区分。
对无证驾驶的法律界定,由此应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分类表述,具体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存在下列8种情形:
1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 机动车驾驶人有较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驾驶证;
3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
5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期间;
7 .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8 .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
二、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超过有效期的类型化区分/“无证驾驶”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为便于区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超过有效期等各类情形,笔者根据道交法、道交法条例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分类,具体见下表2:
上表列举的行政行为中,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上位法依据为道交法第110条第1款之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而该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言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为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必然导致暂扣、吊销。
三、“无证驾驶,商业险免赔”条款的法律争议
涉及“无证驾驶,商业险免赔”条款的案件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普遍。九章研究所在审判研究公众号上发表的“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点击打开阅读)” 一文中,对于“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案件展开实证研究,对法院认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归纳此类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为三大类型:免责条款因违法无效、驾驶资格获得追认、免责条款欠缺生效要件。笔者由此得到启发,无证驾驶实际上涵盖了驾驶证过期的情形。因此,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检索方式对各类情形下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进行调研。
检索中国法律知识总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律数据库,笔者以上文对无证驾驶的分类为关键词进行查找,如“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等情形下,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检索所得案例争议焦点与九章研究所归纳的焦点大体相同,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列举。
个案研究中,笔者发现法院在认定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时,通常会援引道交法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道交法条例的法律属性来看,属于行政法范畴,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