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权需法律更需要执行
法国近日通过了“离线权”(right to disconnect):规定聘用50名员工以上的公司,不能在员工下班后寄Email,员工有权利“已读不回”,以保障私人空间。(6月3日参考信息网)
加班,大家都不会陌生。老板一声令下,不管你身处何地、有何要事,都要跑回来上班,自己的正常休息权利被无情摧残。而现在,加班有常态化的趋势,让很多人备受煎熬。据研究表明,加班更是引发抑郁症的一大病因。如何保障自身的休息权,把更多的时间留给自己和家人,是我们常常思考的一个问题。
法律看起来是一大利器。法国的这一法案,在法律上保障了员工在下班时间的正常休息权利,但是,法律执行的效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其实,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该标准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此完善的法律,看似无懈可击,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企业的加班情况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相关部门却因“法不责众”陷入尴尬的境地。对于员工来说,找份工作实属不易,一般情况下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
徒法不足以自行,单纯的法律文本并不能解决员工休息权的问题。因此,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员工休息的权利。
尊重员工、尊重法律是每一个领导者必备的操守。员工不是工作机器,而是有家、有生活的个体。毋庸讳言,我国当前处于亚健康的人群已经相当庞大,在“过劳死”悲剧时有发生的今天,企业领导者更应该本着关怀员工的企业思想,维护员工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员工而言,更需要打破“加班光荣”的错误理念。加班现象的产生,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工作效率低下导致的。因而,我们要学会时间管理,在八小时内下功夫,加班加点只能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而不应该成为常态。
休息权的保障,需要法律来约束,也需要企业管理者、员工自身以及社会其他的团体组织共同来维系。确保法律得以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休息权。
文/诸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