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步行街拟全天禁入电动自行车
近日,《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提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除外。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提到“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意见稿变更为“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同时规定,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做好相关配套,方便广大市民停放车辆,意见稿还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意见稿涉及的公共休闲场地范围,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记者/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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