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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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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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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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D201506251450820174BJ-02号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的《反馈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须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5年9月20日,为消除同业竞争和潜在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的竞争优势,友邦恒誉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牛斌、王新明向世纪华泰转让其所持有的友邦恒誉全部股份;同日,上述股权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9月29日,友邦恒誉领取济南市工商局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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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变更为世纪华泰全资子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被收购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上述收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对收购的合理性、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未发现友邦恒誉因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期间,友邦恒誉的产品经检验合格,未接到任何单位的投诉。
根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151鲁地证明00018874),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友邦恒誉无缴纳罚款、滞纳金记录。
根据济南市天桥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发现友邦恒誉违法、违章及欠税记录。
根据山东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新评报字(2015)第0195号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友邦恒誉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86.51万元。经核查《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及公司确认,世纪华泰有限分别向牛斌、王新明支付转让价款91.2万元、60.8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系考虑友邦恒誉净资产及其拥有的各项专利和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情况等因素由各方自主协商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友邦恒誉在报告期内合法规范经营,无大额负债或其他潜在纠纷;本次收购不涉及利益输送,股权转让价格公正、公允。
问题3:(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2)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3)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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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实体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4)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实体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际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发表意见。
回复:
一、海外上市架构的搭建、解除过程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经核查,2006年世纪华泰有限设立后拟实施海外上市,并计划在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融资,为此建立了相关海外上市架构;2015年公司终止海外上市计划,并废止了相应海外上市架构。搭建及解除的具体过程如下:
1.设立境外融资及拟上市主体——Niutech
Niutech(原名为“AchieveStarDevelopmentLimited”,2011年7月18日更名为Niutech)系于2005年3月18日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2005年3月19日,Niutech向牛斌及其他六位中国境内居民发行普通股共计100股,每股面值1美元,Niutech的股东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普通股)
持股比例
1
牛斌
52
52%
2
钟穗丽
8
8%
3
王新明
8
8%
4
牛晓璐
8
8%
5
牛小川
8
8%
6
于绍明
8
8%
7
谭聪
8
8%
合计
100
100%
注:根据各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牛小川、于绍明所持Niutech股份系代牛斌夫妇持有,谭聪所持Niutech股份系代钟穗丽持有;2010年4月,牛小川、于绍明、谭聪将前述代持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牛斌、钟穗丽。
2.Niutech收购世纪华泰有限
2006年6月2日,世纪华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现有全体股东牛斌、钟穗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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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于绍明、谭聪、牛晓璐、牛小川向Niutech转让其所持世纪华泰有限的全部股权,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同日,牛斌、钟穗丽、王新明、于绍明、谭聪、牛晓璐、牛小川与Niutech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6月19日,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济南世纪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的通知》(济外经贸外资字【2006】145号),批准Niutech受让世纪华泰有限全部股权,世纪华泰有限的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3.Niutech收购香港华泰
香港华泰(原名为“胜捷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6月12日更名为香港华泰)成立于2005年1月12日,成立时的股东结构为: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股,每股面值1港元,WILBERGLIMITED持有香港华泰已发行普通股1股股份。2006年5月11日,Niutech以1美元收购香港华泰全部已发行1股股份。
4.调整Niutech股权结构并完成海外上市架构搭建
2010年4月26日,牛小川、于绍明分别向牛斌无偿转让其所持Niutech8%的股份,谭聪向钟穗丽无偿转让其所持Niutech8%的股份。
2010年5月25日,济南市商务局出具《关于济南世纪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济商务外资字【2010】10号),批准Niutech将其持有的世纪华泰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华泰。
搭建完成后的海外上市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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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斌
钟穗丽
王新明
牛晓璐
68%
16%
8%
8%
Niutech
100%
香港华泰
境外
境内
100%
世纪华泰有限
5.Niutech境外私募融资
(1)2010年6月10日,Niutech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① 将Niutech面
值1美元的50,000股普通股,拆分为面值0.001美元的4,000万股普通股和1,000万股A系列优先股;② Niutech分别向牛斌、钟穗丽、王新明和牛晓璐按其原持股比例增发2,630,805股、619,013股、309,506股和309,506股面值0.001美元的普通股;③预留539,170股普通股作为员工激励之期权计划;④引进境外投资人并向其发行A系列优先股股份。
(2)2010年6月22日、2010年12月31日,Niutech、牛斌、钟穗丽、王新明、牛晓璐及香港华泰、世纪华泰有限与境外投资人Origo、李腾飞分别签署《A系列优先股认购协议》及《转让协议》,其中:Origo以共计635万美元认购Niutech发行的1,073,978股A系列优先股,李腾飞以30万美元认购Niutech发行的53,022股A系列优先股。
境外投资人先后于2010年9月、2011年1月、2011年12月认购Niutech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股份,认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境外投资人 第一次认股数(股) 第二次认股数(股) 第三次认股数(股) 合计认股数(股)
Origo
530,220
300,458
243,300
1,073,978
李腾飞
-
53,022
-
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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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30,220
353,480
243,300
1,127,000
本次融资完成后,其海外上市架构变更为:
牛斌
钟穗丽
王新明 牛晓璐
Origo
李腾飞 预留期权
47.89%
11.27%
5.63%
5.63%
19.02%
0.98%
9.58%
Niutech
100%
香港华泰
境外
境内
100%
世纪华泰有限
6.海外上市架构的解除
随着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相关主体决定取消Niutech境外上市计划和解除公司海外上市架构。2015年8月10日,香港华泰与济南恒誉、济南荣隆及济南泰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牛斌、钟穗丽、王新明通过香港华泰间接持有的世纪华泰有限共计74.37%的股份(包括员工期权股份)转让给牛斌、钟穗丽、王新明设立的三家持股主体(济南恒誉、济南荣隆及济南泰华)。2015年8月12日,济南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济南世纪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济商务审批字【2015】1007号),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015年8月19日,世纪华泰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9月30日,Niutech回购境内自然人股东牛斌、钟穗丽、牛晓璐及王新明所持Niutech全部股份,并终止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境外投资人Origo及李腾飞所持A系列优先股全部转换为普通股。Niutech的现有股权结构为:法定股本5,000万股,每股0.001美元,已发行1,127,000股,其中Origo持有1,073,978股普通股,李腾飞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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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22股普通股。
2015年9月30日,香港华泰将已发行普通股股份1股拆分为100股,每股0.01港元,并分别向Niutech、牛晓璐新发7,702股、2,198股普通股。香港华泰的现有股权结构为:已发行股本10,000股,每股0.01港元,其中Niutech持有7,802股普通股,牛晓璐持有2,198股普通股。
海外上市架构解除后,其股权架构变更为:
Origo
李腾飞
95.3%
4.7%
Niutech
牛晓璐
78.02%
21.98%
香港华泰
境外
25.63%
境内
济南恒誉
济南荣隆
济南泰华
53.52%
11.27%
9.58%
世纪华泰有限
注:牛斌、王新明夫妇持有济南恒誉100%合伙份额,钟穗丽、周昱志母女持有济南荣隆100%合伙份额,牛斌持有济南泰华61%合伙份额。
综上,经核查,本次海外上市架构解除后,实际控制人牛斌及股东王新明、钟穗丽不再持有境外股权,公司股东变更为香港华泰、济南恒誉、济南荣峦济南泰华,本次股权变更已经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同意济南世纪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济商务审批字【2015】1007号)批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海外上市架构的解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外上市架构搭建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本次海外架构解除后公司的实体资产和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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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上市架构建立及解除过程中外资、外汇、税收等合法合规情况
(一)外资、外汇登记情况
1.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第75号)的有关规定,境内居民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牛小川、于绍明和谭聪初始持有Niutech股份应当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外汇管理部已就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返程投资向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牛小川、于绍明和谭聪核发《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10年4月,牛小川、于绍明、谭聪向牛斌、钟穗丽转让其所持Niutech的所有股份。2010年6月、2011年1月、2011年12月,Niutech进行海外私募融资。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外汇管理部已就特殊目的公司Niutech的股权变动向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核发《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15年9月30日,Niutech完成对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所持Niutech全部股份的回购注销,香港华泰完成对牛晓璐、Niutech的新增股份发行。经核查,齐鲁银行济南历山东路支行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有关规定注销牛斌、王新明、钟穗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变更牛晓璐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已于2015年10月25日出具书面确认,海外上市架构的设立和解除均符合国家和地方外汇监管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争议;如果因上述事项产生纠纷并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该等损失将由各方承担。
2.其他外汇登记
经核查,2011年1月,李腾飞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出资30万美元持有Niutech53,022股A系列优先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李腾飞仍为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720113XXXX,持有Niutech4.7%的股份。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境内个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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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根据李腾飞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次投资资金30万美元均系其境外工资收入所得,澳门赌场,不存在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境内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之情形。本所律师经查阅我国境内个人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李腾飞投资当时有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并未就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做出明确规定,由于Niutech不属于李腾飞设立或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因此李腾飞在投资时未申报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此外,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相应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但该通知亦未对境内自然人补办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前述情形,李腾飞已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书面承诺:“本人投资Niutech资金系本人境外工资收入所得,本人不存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汇出外汇资金和违反国家外汇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因外汇登记瑕疵影响本人继续持有Niutech股份,本人将尽快转让该等股份并消除由此给恒誉股份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税收缴纳情况
2015年8月10日,世纪华泰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香港华泰分别将其所持世纪华泰有限53.52%、11.27%、9.58%的股权转让给济南恒誉、济南荣峦济南泰华。
2015年8月12日,山东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新评报字(2015)第0171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世纪华泰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547.99万元。
根据济南市天桥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141)鲁国代00003426、(141)鲁国代00003428、(141)鲁国代00003427《税收缴纳书(代扣代收专用)》,就本次海外上市架构解除,济南恒誉、济南荣峦济南泰华已为香港华泰代扣代缴所得税909,095.17元、191,433.16元、162,726.68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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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纪华泰有限海外上市架构搭建及解除过程中,牛斌、王新明、钟穗丽、牛晓璐、牛小川、于绍明和谭聪等7名境内自然人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其境外投资行为在外汇管理部门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不存在违反国家外汇及税收监管规定的情形。
2.由于Niutech不属于李腾飞设立或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且李腾飞投资资金均来源于其境外工资收入所得,因此,李腾飞未就投资Niutech事宜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补登记手续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李腾飞已承诺如因外汇登记瑕疵影响其继续持有Niutech股份,则将尽快转让该等股份。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海外上市架构解除及恒誉股份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法律障碍。
三、海外上市架构解除后,恒誉股份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连续化废轮胎裂解生产线和工业连续化废塑料裂解生产线的研发、成套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C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2月16日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文件,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目前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版)》、《轮胎产业政策》、《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公司行业相关的鼓励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属于国家明确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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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
经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与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不存在需补充说明的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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